1.媒體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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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飆173公里 他烙賽褲底仍挨罰8千加扣照
魏姓男子去年底駕車飆速行經國道一號彰化路段,被雷達測速拍到時速達173公里,比速
限110公里超出63公里,已屬危險駕駛,國道警察依法舉發開出8千元罰單並吊扣牌照3個
月,魏男申訴失敗後打行政訴訟,辯稱肚子痛腹瀉趕時間,但近日敗訴遭駁回。
去年12月29日上午約8點7分,魏姓男子駕黑色自小客行經國道一號北上216公里處,被執
行雷達測速勤務的國道三隊員警測到時速173公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
條1項2款,監理所針對超速63公里部分開罰8千元罰單,並記違規點數3點,應參加道路交
通安全講習,還要扣牌3個月。魏男申訴後仍遭認定違規屬實,另提起行政訴訟。
魏男主張,當時是年底工作忙,事發前一天有腸胃炎,自行到中藥行買藥吃,但因沒有健
保,所以並無證明,只有一個藥袋,當天拉完肚子從嘉義開車要到彰化上班,過西螺休息
站「並無屎意」,但往北沒多久就覺得肚臍下方開始抽筋絞痛,額頭跟背脊直冒冷汗、嘴
唇發乾,呼吸急促、肛門不斷緊縮。
魏男辯稱,本來想停路肩拉在路面,不過還要拿三角警示牌走50公尺,根本做不到,當時
只知道前面沒車,只知道一直開,連超速也不知道,是收到罰單才知道自己超速,但最後
快下彰化交流道時,已腹瀉拉在褲子內,還向公司請一小時的假換衣褲並請人洗車。
魏男提示一張洗車的證明給法官,要證明當天真的拉肚子在車上所以去洗車。此外,魏男
還扯一大堆理由要說服法官,辯稱車主是母親,家裡只有這部車,平日母親需要開車去照
顧外公、帶外公散心,如果這部車因他拉肚子超速被吊扣牌照三個月,而外公突然身體有
緊急狀況,母親將無車可用,恐無法見到外公最後一面,「我不知道怎麼面對母親」。
被告台中區監理所則主張,駕駛人長時間駕車,應對身體狀況有預見可能,若未適度應付
其身體狀況,本應承擔其選擇之結果,基於大多數公眾往來行車安全考量,當然不得以中
途急欲如廁作為超速正當理由,且情況尚未達到危及生命、身體的緊急程度,僅會造成不
便利性和車內臭味。
法官審酌,國道警察執勤並無違誤,且魏男北上剛經過西螺休息站就感到肚子痛,過了北
斗交流道更不舒服,卻未在下一個交流道員林交流道駛離找地方如廁,反而一直開到彰化
交流道,與常情未合,且不符「緊急避難行為」要件,且在國道狂飆肇生他車行駛危險,
判處魏男敗訴,並要負擔訴訟費用300元,全案仍可上訴。(俞泊霖/彰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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