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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肚子國道飆速173 法官:這不是理由!
魏姓男子在高速公路飆速一七三,遭罰八千元並吊照三個月;他打行政訴訟,強調因腹痛
難耐才加速找廁所,最後仍晚了一步而「拉」在車上,有洗車單為證,且他每天要開車從
嘉義到彰化上班,吊照會影響工作,希望撤銷罰單。
不過彰化地院認為,「肚子痛」尚未達到危及生命、身體緊急程度,腹瀉在車內也只是造
成一時不便利或車內味道難聞,不合緊急危難之要件,判魏敗訴;魏不但要被罰款吊照,
還要記違規點數三點、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負擔訴訟費用三百元。
魏姓男子去年十二月廿九日上午駕車行經國道一號中山高北上員林路段時,被國道警察拍
下時速每小時一七三公里而開單告發。魏以「肚子痛」為由申訴失敗,打行政訴訟。
他指出,平常與女友住嘉義,每天開車回彰化老家上班。當天他因得了慢性腸胃炎,在車
子快到西螺休息站時,他曾問自己要不要大便,但那時並無便意,沒想到過休息站沒多久
,肚臍下方開始抽筋、絞痛,額頭背脊發涼、嘴唇變乾、呼吸變急,肛門還一直縮。
他一度想將車停在高速公路路肩拉肚子,但自認無法停車後,因此加速一直開,希望趕快
抵達目的地「方便」。
他說,當時沒注意車速,收到罰單才知道自己超速,他當天還沒下高速公路就忍不住拉在
褲子上,當天曾請假洗車,有洗車單據,但因中藥沒單據,無法證明。
他還說,他除了每天開車往來彰化老家及嘉義居住所,在彰化上班期間不但要開車到台中
送貨,有時還要載外公洗腎,若遭吊扣牌照三個月,他不但無法通勤上下班,假使外公有
緊急狀況,甚至會害母親沒辦法見外公最後一面。
不過法官認為肚子痛不是可以超速的理由,而且魏超速地點在國道一號北上二一六公里處
,大可以從五公里外的員林交流道下高速公路找廁所,但是卻多行駛了十多公里到彰化交
流道,與常情不符;他雖然辯稱經過員林交流道發現塞車,所以繼續往往彰化開,但法官
不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