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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惡動畫】KTV歡唱巧遇 色學長竟撿屍性侵學妹
蘋果
2017年07月07日19:40
(更新:新增動新聞)
花蓮1名盧姓男子(20歲),跟友人相約好樂迪歡唱,在別包廂巧遇1名高中學妹,盧男在自
己包廂散會後,跑去學妹包廂續攤,事後竟趁學妹喝醉時,將她撿屍戴回家性侵得逞,事
後學妹怒告學長妨害性自主,盧男日前遭花蓮地院判4年有期徒刑。
檢警調查,這起學長撿屍學妹性侵案,發生在去年4月3日凌晨3時許,盧男(20歲),當時
與被害學妹(19歲)分別與友人相約前往花蓮市好樂迪KTV唱歌飲酒,2人在好樂迪內偶遇寒
喧,盧男自己包廂散會後,前往學妹與2名友人包廂繼續飲酒唱歌。
同日凌晨4 時30分許聚會結束時,這名學妹因酒醉步行不穩、無法自行站立,盧男見狀趁
與學妹同行2名友人不在場之際,騎乘機車將學妹從好樂迪載回自己住處房間,趁學妹不
醒人事性侵得逞。
被害學妹清醒後發現全身赤裸躺在盧男家,質問盧男「有沒有發生甚麼事?」盧男在一旁
忙著滑手機說「沒有」,學妹事後懷疑遭性侵,穿衣離開並連繫友人陪同到醫院驗傷,並
怒告學長性侵。
法官審理後認為盧男與被害人僅有學長、學妹關係,交情普通,其非但未盡學長照顧學弟
妹之責,反在明知被害人於離開KTV 之際已明顯酒醉之情況下,竟為滿足一己之性慾,利
用被害人因酒醉不能抗拒之機會,對之性交,對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性尊嚴戕害情節
非輕,且犯罪動機、目的顯然不當。
且被告犯後諉稱被害人主動示好、是合意性交,顯無悔悟之意,從未正視其行為對被害人
之傷害,也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其刑度自當與犯後坦承不諱者有所差異;再考量被害人
於法院審理時具狀表示:案後常崩潰大哭,開庭聽到被告聲音感覺反感噁心,希望法官對
被告從重量刑等理由,因此重判4年有期徒刑。(突發中心李光濱/花蓮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