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糊塗警害她冤十年 天天吞藥怒考律師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7-07-13 19:43:45
※ 引述《clear0928 (clear)》之銘言:
: 車禍在96年9月26星期三發生,
: 恐龍們調閱96年12月5 日到97年4 月23日的多次星期三通聯後,
: 表示「被告於星期三之擺攤時間,確有多次離開攤位之事實」,
: 所以恐龍們認為,攤販說:「被告星期三均會到場擺攤,且10年來均係如此,
: 風雨無阻,除如廁外,中途不會離開攤位等語」,與事實尚非相符,
: 顯係推測及迴護被告之詞,自難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 北七他爸的神邏輯。
: 三、按刑法第284 條第1 項之過失傷害罪,係針對行為人應注意
: 、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予以非難,而同法第185 條
聽說恐龍法官最喜歡掛在嘴邊就是 應注意 能注意 而未注意 這十個字
今日一見 果然名不虛傳 看來只要會背這十個字 就可以當法官了
: 本案經檢察官羅松芳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                  法 官 許文章
:                  法 官 謝靜恒
我好像看到三隻恐龍在發出 拱~拱~拱~ 的叫聲
好像回到侏儸紀一樣 是不是看到幻覺? 有沒有八卦?
作者: barbarian72 (barbarian72)   2017-07-13 19:44:00
這案重點不是應注意未注意吧
作者: flavorBZ (愛BZ)   2017-07-13 19:45:00
反正法官也沒在看重點
作者: barbarian72 (barbarian72)   2017-07-13 19:45:00
還蠻有道理的
作者: huikmn (不在)   2017-07-13 19:47:00
法官:我說你是「應注意 能注意 而未注意」你就是,還敢嘴
作者: JamesForrest (Forrest)   2017-07-13 19:48:00
公務員:平民都給我B嘴
作者: w3160828 (kk)   2017-07-13 19:56:00
法官退場機制都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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