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你的回覆,我的看法如下
1.據新聞所述,報案單是警察沒有交出去的文件,
連檢察官都不知道有這東西,
試問,法官如何知道要調查這東西?
若今天關鍵證據變成是某個人手機無意拍到肇事的車牌,
是不是又要怪法官怎麼不查清楚當時準備過路口了路人是誰,
將他們手機全部調出來清查有無證據在裡面?
所以我才會說需要處理的問題,
是法院依職權調查的標準到底是什麼? 界限又在哪裡?
2.101年第2次決議的爭議我也知道,你說教授這樣說也沒錯,
這決議的確很多學者批評,但就我的理解,
這不是最高法院的看法,最高法院已經明示如果是對被告不利的證據,
法院是要問檢察官要不要聲請調查,而不是法院自己依職權調查。
(我曾當面詢問過最高法院的法官)
3.我回文的推文中,很多人提到了無罪推定,
也提到了關於證人記憶的不可信,
我覺得非常好,其實我原本想了解的只是一般人在看到這些證據時,
會如何去評價這些證據間的衝突,事實上第一審就是無罪判決。
以上
※ 引述《xifaka (當之無愧)》之銘言:
: 拜託
: 那些目擊證人都是案發後好幾天才去警察局做筆錄 還會記得一瞬間目擊的陌生車號嗎?
: 筆錄一看就是警察誘導的!
: 我現在給你一組車號 只讓你看3秒
: 你沒有拿筆紀錄 只能短暫背3秒
: 過了一週警察叫你來警察局做筆錄 你還會記得車號嗎?
: 再說你不要亂解釋最高法院一○一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了
: 上次潘欣榮律師在那邊亂解釋
: 我拿去問好幾個刑法教授
: 他們都說法官對於被告有利的證據「應」主動調查
: 對於被告不利的證據「得」主動調查
: 法官對於被告不利的證據沒有主動調查的義務
: 而非「不能」調查被告不利的證據
: 整個就是法官怠惰沒有依職權調查證據
: 連最原始的報案通知單都沒看 還判什麼案
: 會過勞還不都是自己北七才會做白工?
: 第一時間拿到報案通知單 直接不起訴
: 根本案子也進不到法院 也不用雙方都浪費十年了
: 胡扯什麼法官過勞
: 這個案子又不是真的模稜兩可很難判
: 連最基本的報案紀錄單都沒看 會過勞都是自找的!
: ※ 引述《Jushisa (★文藝青年★ 星嚮晴)》之銘言:
: : 打葛齁!!
: : 鍵盤小妹我是迴瀾裁判長!
: : 我覺得這個案件能讓大家熱烈的討論蠻有意義的,
: : 剛好現在正在熱烈討論陪審制跟參審制的優劣,
: : 所以想用這個案子做個類似陪審團的小測試,
: : 來了解大家的想法。
: : http://i.imgur.com/WfURuAN.jpg
: : 雖然大家只要看過新聞就知道最後出現的關鍵證據,
: : 但還是希望大家能夠只用以下的線索判斷,
: : 而不要考慮最後才出現的關鍵證據(這部份在最後的備註再做說明):
: : 假設您今天是陪審團的一員,
: : 本案的爭執點是,被告是否為肇事逃逸的人?
: : 前提:雙方不爭執的事實
: : 1.DNX —211的50 c.c紅色機車為被告平時使用之機車。
: : 2.案發當日DNX —211的紅色機車是由被告騎至永和的黃昏市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