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糊塗警害她冤十年 天天吞藥怒考律師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7-16 02:36:51
嘖嘖!
原來你找了半天,才找到一個有爭議檢察官的見解?
閣下不知在學者之間通說是認為在當事人進行主義下
法院是沒有主動調查證據的權利嗎?
163條但書是個例外,依據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
理當從嚴解釋
否則即有違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基本原則
閣下對於此點怎不敢正面回答呢?
更別提,吳檢座的行動可是驚動了司法院長出來嚴厲批評
認為吳檢座之行為過於民粹,無益於法律秩序之維護
而吳檢座本人向來就是職權主義的支持者
主張被告一經判決有罪就應收押
如此鷹派人士的見解
居然被你挪用作為支持法院調查被告不利證據之支持
閣下還是有趣啊
http://www.nextmag.com.tw/realtimenews/news/40918389
http://www.cna.com.tw/postwrite/Detail/106442.aspx#.WWpfFYiGOiM
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218252
中文摘要: 綜觀我國刑事訴訟法與實務見解對於法院職權調查證據範圍的發展史,從糾問制度所殘留的職權主義,過渡到彈劾制度的當事人進行主義,緩慢保守的進展到積極的改革。自 101 年度最高法院刑事庭第 2 次會議決議起,使我國刑事訴訟法正式走進實質當事人進行主義之新紀元。依現行法及最高法院刑事庭 101 年度第 2
次決議,法院為被告利益,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此片面保護被告一造之利益,被指為有違公平。根本解決之道,就證據調查程序,應澈底採行當事人進行主義,但為保留我國刑事訴訟的根本,仍維持大陸法系追求發見真實之目標,折衷之道,可將現行法第 163 條第 2
項規定,修正為:「法院為發見真實之必要,於認證據有調查之可能時,應曉諭當事人得聲請調查證據。」意即當事人拒絕時,法院仍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貫徹當事人進行主義,使法院從職權主義中解脫,將調查證據之職權,轉化為闡明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之訴訟指揮權,並避免法院在決定是否依職權調查證據兩難時,化解法院進退維谷的困境。
※ 引述《xifaka (當之無愧)》之銘言:
: 首先,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法院
: 為發現真實,有權主動調查有利或不利被告之證據,
: 本次總會決議只是討論法院有無調查「義務」。但決
: 議後媒體報導都理解為「法官不再主動調查不利被告
: 之證據」。此應有澄清必要,但未見最高法院公開澄
: 清,注定再成爭議。
: 決議文只有說
: 「法官沒有主動調查的義務 而非不能主動調查」
: 我問吳教授的 不然潘欣榮大律師你去找他吵架好了!
: 以下是他的見解
: 最高院刑事庭總會決議 有違憲之虞
: 2012-04-16 05:53 中國時報 【吳巡龍】
: (作者為史丹福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澎湖檢察官)
:  今年初最高法院刑事庭總會決議:法院僅對有利被
: 告之事項負職權調查義務,不負有主動調查不利被告
: 證據之「義務」,理由主要有三:無罪推定、檢察官
: 應負舉證責任及法官中立。大眾媒體對此決議多持肯
: 定看法,但三個月來,在專業期刊深論之專家學者則
: 普遍認為該決議不當且違憲。本決議事關重大,專家
: 學者與大眾媒體卻認知不同,筆者認為有釐清之必
: 要。
:  首先,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法
: 院為發現真實,有權主動調查有利或不利被告之證
: 據,本次總會決議只是討論法院有無調查「義務」。
: 但決議後媒體報導都理解為「法官不再主動調查不利
: 被告之證據」。此應有澄清必要,但未見最高法院公
: 開澄清,注定再成爭議。
:  其次,本決議口號式攀附無罪推定原則,卻完全缺
: 乏論證。無罪推定原則是強調法官的心證應先假定被
: 告無罪,然後再以證據去推翻此假定,若無法推翻,
: 即應判無罪。無罪推定具有普世價值,但並未規範法
: 官有無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目前法治先進國家
: 中,美國採取兩造對抗模式,法官為消極聽訟的角
: 色,有權主動調查有利或不利被告之證據,但無依職
: 權調查之義務。歐陸法系國家則認為法院為探究起訴
: 事實之真實性,於知悉某證據存在且可能影響事實認
: 定時,不論該證據可能有利或不利被告,均有依職權
: 補充調查之義務。該二種制度各有其歷史及社會背
: 景,美國對抗制主要理由是尊重兩造當事人,並避免
: 法官高估自己所蒐集之證據而忽略其他證據。歐陸補
: 充調查制主要理由是檢察官及法官都有調查有利及不
: 利被告證據之義務,會取得較多證據而更能發現真
: 實;法院係獨立的調查證據,以避免檢察官認定事實
: 有偏差,審判權與檢察權是制衡關係,而非法院與檢
: 察官接力。
:  上開兩種制度各言之成理,事實上美國許多知名學
: 者都贊成歐陸補充調查制,例如Rollin M. Perkins
: 在其大作「荒謬的刑事程序」就觀察道:「兩造對抗
: 制度允許律師以各種花招及手段對抗,竟推定只要小
: 心遵守遊戲規則,這場鬥智之戰的結果將是由正義的
: 一方獲勝。」Lloyd L. Weinreb、Jerome Frank、
: Albert Guerard、Gordon Van Kessel等學者認為兩
: 造的過度對抗已扭曲刑事訴訟的本旨。Franklin D.
: Strier在1988年曾作過一份美國有史以來最多陪審
: 員參加的研究報告,結果認為:在法庭上,至少有一
: 方當事人之訴訟目的並非欲追求事實真象,而是要扭
: 曲或阻礙真實的發現,他們大多認為改進之道是法官
: 在法庭上應多補充調查訊問。因此,若認為法院有依
: 職權調查證據之補充義務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豈不認
: 為先進歐陸諸國全部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更遑論很多
: 美國學者認為美國制度及社會治安其實遠不如西歐諸
: 國。
:  再者,證據在調查前,通常無法預判該證據是有利
: 還是不利於被告,況證人之陳述可能對一位被告有
: 利,對其他被告不利,或證言一部份內容對被告有
: 利,一部份內容對被告不利。因此,本決議以是否對
: 被告有利區別法院是否負有主動調查證據之義務,並
: 非明智?
: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要求實施刑事訴訟程
: 式之公務員(包括法官)必須注意對被告有利與不利
: 情事。同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但書要求法院對於「公
: 平正義之維護有重大關係事項」有調查義務,所謂公
: 平正義之維護,自非專指有利被告之事項。如果法院
: 僅對有利被告之事項負調查義務,反而損害法官之中
: 立性,請問世界上有哪個國家是以對被告有利區別法
: 院是否負有主動調查證據之義務?
: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
: 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院是否有主動調查證
: 據之義務及其範圍,各國均由立法者決定,法院應注
: 意謹守分際,不該侵犯立法權。司法制度之優劣容有
: 討論空間,但最高法院逕自改變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三
: 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推翻立法院十年前之決定,破壞
: 權力分立的原則,此決議確已違憲。
: .
: 你去找吳教授吵架時 記得臉書開直播
: 這樣我們才能在旁邊吃爆米花觀戰~謝謝合作!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 不好意思,我又來打妳臉了
: : 首先你的說法犯了幾個錯誤
: : 1.自民國九一年刑事訴訟法修正之後,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證據提出是當事人之職責,
: : 法官是無權主動調查證據的,如果有那位刑法教授主張法官得主動調查,顯然他的刑
: : 事訴訟法法典太過老舊,還停留在職權主義的時代
: : 2.關於刑事訴訟法163條但書法院應職權調查事項,最高法院一零一年第二次刑庭決議已
: : 經說的很清楚了,限於有利被告事項,如果您還堅持法院得主動調查對於被告不利事項
: : ,顯然你是採有罪推定的論點,賦予法官為了定罪得取代檢察官論罪告訴之職責,主動
: : 調查對於被告不利之證據,這可是違背現代刑事訴訟法的主流,不知是哪位刑法教授如
: : 此主張,可否說來聽聽,讓大家聞香一下?
: : http://www.judicial.gov.tw/jw9706/pdf/1578-1.pdf
: : 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2/work02-01.asp
: 在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前的我國舊刑事訴訟法是沿襲大陸法系的職權主義,法律雖然規定檢察官對被告犯罪事實,有舉證責任,但也同時要求法官應依職權調查證據,由於這樣的制度設計並不是很恰當,再加上檢察?
: : 議的共識與結論,大力推動刑事訴訟改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 : 所謂「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其重點在於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應就被告犯罪事實,負實質的舉證責任,法庭的證據調查活動,是由當事人來主導,法院只在事實真相有待澄清,或者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以及被告重?
作者: earnformoney (可以沒錢不能沒梗)   2017-07-16 02:38:00
其實我比較好奇吳巡龍在哪間學校當到教授職位了?
作者: jungle01   2017-07-16 02:41:00
他的話沒必要回 他一直都是個邏輯互相矛盾的人 平時罵司法官罵的好像司法官都是垃圾笨蛋罵法律人都是法匠 只有他最聰明但關於法律見解他又沒自己的系統只會複製司法官的既然司法官在他的觀念裡是垃圾卻又拿垃圾與法匠的話來用根本互相矛盾他有本事就完全不要用法律人的話自己說出完整的道理
作者: earnformoney (可以沒錢不能沒梗)   2017-07-16 02:45:00
人家堂堂駐非外交官 肯援用法匠見解 法匠就該偷笑了
作者: pinhanpaul (沒風度到極點的病)   2017-07-16 02:45:00
引號裡面是只立法論建議吧 XD我認為實務不太可能願意把職權調查的權限丟掉那個決議才過沒幾年就有反對見解 應該還有得吵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7-16 03:57:00
二樓法匠邏輯又在哪?不也是一直跳針最高法院見解?我說出自己理論 你們又不信 用其他法匠言論回攻 你們又說是不同見解 還敢自稱法律有專業 根本任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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