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念,看來閣下顯然是沒有看完判決就來發言,自然有錯誤的理解:
1.法官並不是單以三個月後的通聯記錄來駁斥被告證人的供述的。
2.法官以的是: a.該二名證人為被告之友性證人,可信性存疑,b.該二名證人作證時間
距離案發時間久遠(一個為案發後十日,一個為案發後八個月),其可信性顯然較案發時
製作筆錄之目擊證人為低,c.通聯記錄只是用來駁斥證人所言,被告每周三、五都在市場
工作,從未離開市場之說法可信性存疑
3.通聯記錄只能保存六個月,檢察官起訴到法院審理已超過六個月,法院當然無法調閱案
發當時之通聯記錄。
4.法官並不是單以目擊證人證詞將被告定罪,而是包含驗傷單,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目擊
證人供述,車牌號碼等證據
結論:批評別人沒有常識之前,請先充實自己的常識好嗎?
※ 引述《shamanlin (佐藤必須死)》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 老實說
: : 我不知道為什麼有人一直在跳針恐龍法官和原始資料的啊
: : 他們難道不知道刑事訴訟係採直接審理主義
: : 被告以外之人於法庭外之陳述均屬傳聞證據
: :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 : 原則上是不得採為證據的
: : 而這個案子誤判的原因也很簡單
: : 就是被告自己放棄了自己的詰問權
: : 未能要求證人到庭陳述
: : 詳細說明其所見所聞
: : 完全僅依警詢及偵察卷宗所載之資料作為判斷之依據
: : 結果警察記載錯誤,檢察官也跟著錯誤,被告又未於庭上抗辯該等傳聞證據之真實性
: : 或者要求證人到庭對質
: : 法官當然就只能依照警詢,偵查紀錄判斷
: : 何錯之有?
: 法匠最喜歡幹的事情就是
: 當別人講到法匠無法反駁的點的時候,就會寫很多然後裝沒看到刻意迴避
: 然後抓著根本不重要的幾個小點在那邊打,然後說別人沒看判決書
: 但很抱歉,拎杯判決書看很熟了,你這法匠有種就來正面回應一下
: 為什麼法官可以用當事人三個月後的通聯位置紀錄,來證明事發當天不在現場?
: 前面有個一號法匠可能內心也覺得這點太扯,所以偷偷把三個月後記錄改成當天紀錄
: 馬上被我抓包,然後也馬上消失不見(標準法匠動作)
: 結果現在來個二號法匠直接裝作沒看到這點了,好像也不太意外
: 法官的態度很明顯啊,不利被告的全部採信,有利被告的全部不信
: 雖然有兩個證人證明被告當天人在市場,但身為菁英法官
: 反正只要拿事發後幾個月的紀錄說證人不可信就行了,非常簡單
: 另外法匠有沒有種來正面回覆一下這個案例
: 來告訴我們到底是怎樣法官沒錯不會錯?
: 事件影片在此,不過影片講的不是很正確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3i4Ur-qsCE
: 民國98年2月13日16時25分
: 受害者 甲騎車時遭到後方追撞,起來後看到肇事者 乙直接逃逸
: 相關證據與證詞如下
: 1.受害者 甲:被追撞後,肇事者乙說要移車就跑了,於是當下記下車牌號
: 旁邊一位媽媽也記下號碼,兩人核對無誤
: 註:這位路人從頭到尾僅出現在甲的自述中
: 2.證人A:沒看到車禍發生,只看到事後一男一女交談,沒看到車子跟車牌
: 3.證人B/D:乙當時在上班,到17點才下班(事發時間為16點25分)_
: 4.證人C:當下看到車禍並報案,看到肇事車輛是汽車,但沒看到車牌
: 5.完全沒有監視器拍到事發情況
: 6.乙的車子經查驗後沒有擦撞跟轉移痕跡,但超過一年所以不算數
: 7.乙的父親聽說兒子被抓,打電話來關心找人幫忙
: 8.乙的測謊沒通過,但地院認為測謊原本就不能當作直接證據來用
: 從上述相關證據與證詞,可以發現完全沒有物證證明乙追撞
: 唯一牽扯到乙的僅有受害人 甲的自述,以及從來沒出現的路人
: 所以地院判決 乙 無罪,到這邊一切都還很正常
: 結果到了高院,完全逆轉,高院的理由如下
: (1) 甲是停車管理員,而且號碼跟路人核對過,所以她說的號碼絕對沒錯不會錯
: (再強調一次,這路人從頭到尾都沒出現)
: (2) 證人A沒看到肇事車輛是汽車,所以證人C證言不可信
: (證人A完全沒看到是什麼車肇事)
: (3) 證人B/D的對一年前的印象有矛盾,對乙有利的證詞記的太清晰不可信
: (4) 乙的爸爸有打電話來關心找人幫忙,代表是乙撞的(黑人問號?)
: (5) 攝影機沒拍到事發經過,無法證明肇事者不是 乙
: (高院直接講明用有罪推斷了....)
: (6) 因為乙測謊沒過,所以是乙撞的
: (高院認證,以後可以用測謊機來判決了)
: 然後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表示
: (1) 乙不可信
: (2) 甲記的號碼跟路人比對相符,可信
: (這是一個從頭到尾都不曾出現過的路人)
: (3) 證人ABCD全部不可信
: 結論就是只有甲的自述是可信的,所以乙有罪
: 鄉民以為完了嗎? 還沒完
: 經過新聞報導後,有兩個新證人跳出來,證明肇事的是一台汽車
: 而且新證人就是當時跑去扶起甲的人
: 最高法院表示:不可信,不用重審了
: 但神奇的,如果不管那個被撞的人的說法
: 把其他證人的證詞是可以全部串起來毫無問題的
: 所有的證詞當中唯一與他人矛盾的就只有甲
: 所以說法官真的是 威
: 在沒有任何物證的情況下,僅採信 受害者 的單方面證詞
: 而其他所有證人一概不予採信,即使有新證人也懶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