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糊塗警害她冤十年 天天吞藥怒考律師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7-17 18:57:07
殘念,看來閣下顯然是沒有看完判決就來發言,自然有錯誤的理解:
1.法官並不是單以三個月後的通聯記錄來駁斥被告證人的供述的。
2.法官以的是: a.該二名證人為被告之友性證人,可信性存疑,b.該二名證人作證時間
距離案發時間久遠(一個為案發後十日,一個為案發後八個月),其可信性顯然較案發時
製作筆錄之目擊證人為低,c.通聯記錄只是用來駁斥證人所言,被告每周三、五都在市場
工作,從未離開市場之說法可信性存疑
3.通聯記錄只能保存六個月,檢察官起訴到法院審理已超過六個月,法院當然無法調閱案
發當時之通聯記錄。
4.法官並不是單以目擊證人證詞將被告定罪,而是包含驗傷單,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目擊
證人供述,車牌號碼等證據
結論:批評別人沒有常識之前,請先充實自己的常識好嗎?
※ 引述《shamanlin (佐藤必須死)》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 老實說
: : 我不知道為什麼有人一直在跳針恐龍法官和原始資料的啊
: : 他們難道不知道刑事訴訟係採直接審理主義
: : 被告以外之人於法庭外之陳述均屬傳聞證據
: :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 : 原則上是不得採為證據的
: : 而這個案子誤判的原因也很簡單
: : 就是被告自己放棄了自己的詰問權
: : 未能要求證人到庭陳述
: : 詳細說明其所見所聞
: : 完全僅依警詢及偵察卷宗所載之資料作為判斷之依據
: : 結果警察記載錯誤,檢察官也跟著錯誤,被告又未於庭上抗辯該等傳聞證據之真實性
: : 或者要求證人到庭對質
: : 法官當然就只能依照警詢,偵查紀錄判斷
: : 何錯之有?
: 法匠最喜歡幹的事情就是
: 當別人講到法匠無法反駁的點的時候,就會寫很多然後裝沒看到刻意迴避
: 然後抓著根本不重要的幾個小點在那邊打,然後說別人沒看判決書
: 但很抱歉,拎杯判決書看很熟了,你這法匠有種就來正面回應一下
: 為什麼法官可以用當事人三個月後的通聯位置紀錄,來證明事發當天不在現場?
: 前面有個一號法匠可能內心也覺得這點太扯,所以偷偷把三個月後記錄改成當天紀錄
: 馬上被我抓包,然後也馬上消失不見(標準法匠動作)
: 結果現在來個二號法匠直接裝作沒看到這點了,好像也不太意外
: 法官的態度很明顯啊,不利被告的全部採信,有利被告的全部不信
: 雖然有兩個證人證明被告當天人在市場,但身為菁英法官
: 反正只要拿事發後幾個月的紀錄說證人不可信就行了,非常簡單
: 另外法匠有沒有種來正面回覆一下這個案例
: 來告訴我們到底是怎樣法官沒錯不會錯?
: 事件影片在此,不過影片講的不是很正確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3i4Ur-qsCE
: 民國98年2月13日16時25分
: 受害者 甲騎車時遭到後方追撞,起來後看到肇事者 乙直接逃逸
: 相關證據與證詞如下
: 1.受害者 甲:被追撞後,肇事者乙說要移車就跑了,於是當下記下車牌號
: 旁邊一位媽媽也記下號碼,兩人核對無誤
: 註:這位路人從頭到尾僅出現在甲的自述中
: 2.證人A:沒看到車禍發生,只看到事後一男一女交談,沒看到車子跟車牌
: 3.證人B/D:乙當時在上班,到17點才下班(事發時間為16點25分)_
: 4.證人C:當下看到車禍並報案,看到肇事車輛是汽車,但沒看到車牌
: 5.完全沒有監視器拍到事發情況
: 6.乙的車子經查驗後沒有擦撞跟轉移痕跡,但超過一年所以不算數
: 7.乙的父親聽說兒子被抓,打電話來關心找人幫忙
: 8.乙的測謊沒通過,但地院認為測謊原本就不能當作直接證據來用
: 從上述相關證據與證詞,可以發現完全沒有物證證明乙追撞
: 唯一牽扯到乙的僅有受害人 甲的自述,以及從來沒出現的路人
: 所以地院判決 乙 無罪,到這邊一切都還很正常
: 結果到了高院,完全逆轉,高院的理由如下
: (1) 甲是停車管理員,而且號碼跟路人核對過,所以她說的號碼絕對沒錯不會錯
: (再強調一次,這路人從頭到尾都沒出現)
: (2) 證人A沒看到肇事車輛是汽車,所以證人C證言不可信
: (證人A完全沒看到是什麼車肇事)
: (3) 證人B/D的對一年前的印象有矛盾,對乙有利的證詞記的太清晰不可信
: (4) 乙的爸爸有打電話來關心找人幫忙,代表是乙撞的(黑人問號?)
: (5) 攝影機沒拍到事發經過,無法證明肇事者不是 乙
: (高院直接講明用有罪推斷了....)
: (6) 因為乙測謊沒過,所以是乙撞的
: (高院認證,以後可以用測謊機來判決了)
: 然後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表示
: (1) 乙不可信
: (2) 甲記的號碼跟路人比對相符,可信
: (這是一個從頭到尾都不曾出現過的路人)
: (3) 證人ABCD全部不可信
: 結論就是只有甲的自述是可信的,所以乙有罪
: 鄉民以為完了嗎? 還沒完
: 經過新聞報導後,有兩個新證人跳出來,證明肇事的是一台汽車
: 而且新證人就是當時跑去扶起甲的人
: 最高法院表示:不可信,不用重審了
: 但神奇的,如果不管那個被撞的人的說法
: 把其他證人的證詞是可以全部串起來毫無問題的
: 所有的證詞當中唯一與他人矛盾的就只有甲
: 所以說法官真的是 威
: 在沒有任何物證的情況下,僅採信 受害者 的單方面證詞
: 而其他所有證人一概不予採信,即使有新證人也懶的理
作者: MASAMIFANS (MASAMI NAGASAWA)   2017-07-17 19:01:00
來了來了 法律系最無聊的嘴砲開始了一嗆去讀書 二嗆法盲 三嗆沒常識
作者: trohlens (SOSO)   2017-07-17 19:04:00
所以該兩名證人作了虛偽不實的陳述 為何沒被告偽證?
作者: winiS (維尼桑)   2017-07-17 19:04:00
所以找錯人了,法官雙手一攤
作者: danielqwop (我的人生就是個冏)   2017-07-17 19:05:00
那最該找的不是報案紀錄嗎?怎麼要10後才找10年
作者: taiwan009 (009)   2017-07-17 19:09:00
為何友證人的證言就存疑,而敵性證人就可以不存疑?這是哪門子的神邏輯?這案最後證明友性證人是對的,法官神邏輯被打臉
作者: winiS (維尼桑)   2017-07-17 19:11:00
被告不提法官就不用了,呵呵被告不提法官就不用了,呵呵
作者: trohlens (SOSO)   2017-07-17 19:12:00
我是覺得沒必要去為未發見真實的判決護航啦
作者: taiwan009 (009)   2017-07-17 19:13:00
敵性證人對車子顏色指證嚴重錯誤,法官確不懷疑可能誤認,這又是哪門子的神邏輯?被告老實就該被恐龍法官欺負是嗎?按照你邏輯,有人告你強姦,你出庭沒積極辯護,所以即使你沒強姦,被判強姦罪也是應該的,是嗎?
作者: winiS (維尼桑)   2017-07-17 19:19:00
驗傷驗了不在現場的人,報告調查了不在現場的人,法官不聽其他證人是對的,法官是無辜der~
作者: taiwan009 (009)   2017-07-17 19:20:00
被害人指證錯誤或證人指證錯誤,都是指證錯誤,法官不
作者: art1 (人,原來不是人)   2017-07-17 19:20:00
為了讓婦人罪有應得,最重要的不在場證明不予採信
作者: trohlens (SOSO)   2017-07-17 19:21:00
事實就是被告沒能力請專業律師 然後敗訴纏訟了十年
作者: ilohoo (ilohoo)   2017-07-17 19:22:00
文組當法官的缺點就是這樣
作者: taiwan009 (009)   2017-07-17 19:22:00
而且最好被害人不算證人啦
作者: art1 (人,原來不是人)   2017-07-17 19:22:00
重點是要怎麼從驗傷單、事故調查報告連結到根本不在現場的人
作者: taiwan009 (009)   2017-07-17 19:24:00
你從哪裡得出被害人不算證人?
作者: art1 (人,原來不是人)   2017-07-17 19:24:00
會敗訴明明就是二審法官的問題
作者: taiwan009 (009)   2017-07-17 19:25:00
被害人指證錯誤,法官竟然可以不懷疑,不恐龍嗎?
作者: art1 (人,原來不是人)   2017-07-17 19:27:00
所以會連結到被告明明就是證人說的車牌號碼,你提驗傷單那些證據根本是亂七八糟事實未明,但有人幫忙作證不在場證明,用一堆理由說存疑打槍更何況是拿手機訊號會飄移的記錄用來證明證人說的不可信
作者: winiS (維尼桑)   2017-07-17 19:32:00
你也知道驗傷單跟報告跟被告無關,還拿來護航?法官就聽片
作者: art1 (人,原來不是人)   2017-07-17 19:32:00
我有問過那句? 你搞錯人了吧
作者: art1 (人,原來不是人)   2017-07-17 19:33:00
最重要的不在場證明就這樣被法官用各種理由不採信了
作者: taiwan009 (009)   2017-07-17 19:33:00
說個笑話,被害人不是證人。不要秀下限了。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7-07-17 19:33:00
事實證明 那些"證據"跟屁沒什麼兩樣 全是假的
作者: winiS (維尼桑)   2017-07-17 19:40:00
貼一堆還修推文
作者: am3kfnm3   2017-07-17 19:43:00
跟個刷存在感的認真干嘛
作者: winiS (維尼桑)   2017-07-17 19:44:00
「驗傷單又不能證明誰幹的,文字遊戲」 法匠不要再秀下限了
作者: art1 (人,原來不是人)   2017-07-17 19:45:00
拿「事後」的資料來反證不在場證明的證人之言不可信的法官
作者: taiwan009 (009)   2017-07-17 19:46:00
你貼的文第一段就說被害人是證人了。不要只會貼文不會消化好嗎?再打你的臉,林北就曾經是被害人還到法院作證且具結你再仔細看看你上段貼文意思,真的不要只會剪貼複製不會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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