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呂秀蓮:同婚釋憲才違憲 大法官應道歉

作者: Cocochia (我是閃電經濟學家)   2017-07-19 01:52:11
https://youtu.be/8H4MdtragCM
呂秀蓮討論同性婚姻(08:14起)。
基本上她說的方向是對的,可是呂副可能沒看過釋憲案內容,為什麼大法官會判決民法只有異性婚有法律效果違憲。
釋憲案的內容詳盡羅列爭取同性婚姻者長期的各種努力,與立法行政部門的各種無視與怠惰。 釋憲案內容已經闡明,並不是呂副總統說的司法僭越立法權,而是司法權已經明顯等待很久,立法機關卻完全對人民基本權利(同性婚姻)無動於衷。 誠然,如呂副所言,司法確應本於三權分立精神,限縮自身權限,而給予立法權獨立行使之空間。 然而,如果司法機關明知有違憲之虞(同性戀姻之基本人民權利等),而長期限縮解釋空間,使三權分立變成箝制人民基本權利的惡劣憲政機關,這不是憲法賦予司法機關所當為之任務。
所以,釋憲案內容明確表明,希望透過釋憲案督促各憲政機關,合力完成補足人民應有之基本權利。
倘若呂副總統認為同性婚姻確為人民基本權利,闔該與大法官釋憲無二致,所不同意者,難道不就是認為同性婚姻不該是人民基本權利嗎?
若此,所謂雖為少數卻為數相當之人的權益應當保障,又從何說起?
呂副總統貴為女權運動先驅,深知歧視不平等與基本權利等各種意含。 如今卻反對同性婚姻應有基本人民權利,那與女人應當裹小腳,不該拋頭露面,不應參政的傳統社會,有什麼兩樣?
作者: kakubooksafe (KBS)   2017-07-19 01:57:00
是否贊成同性婚姻純粹是社會價值觀選擇,大法官無民意基礎,卻幫全民作價值判斷,當然不恰當法官造法本來就是越權
作者: Cocochia (我是閃電經濟學家)   2017-07-19 01:58:00
同性婚姻是人民基本權利,無人可以任意剝奪。
作者: TOSEENWU   2017-07-19 01:59:00
所以有民意基礎,法官就能實質影響力把人定罪?
作者: Cocochia (我是閃電經濟學家)   2017-07-19 01:59:00
如果你的說法可以通,呂副是個女人不應該當副總統。呂秀蓮只不過是個女人,憑什麼妄議國政?
作者: TOSEENWU   2017-07-19 02:00:00
所以有民意基礎,法官就能自創實質影響力把人定罪?
作者: kakubooksafe (KBS)   2017-07-19 02:01:00
憲法哪有寫同性婚姻是基本權利?
作者: Cocochia (我是閃電經濟學家)   2017-07-19 02:02:00
如果你的說法可通,女人應該在家生小孩煮飯,做好女人的本份,不該拋頭露面。
作者: kakubooksafe (KBS)   2017-07-19 02:02:00
這就是法律人最被詬病之處,解釋結果跟條文跟本八竿子打不著
作者: Cocochia (我是閃電經濟學家)   2017-07-19 02:03:00
當然有關係,只有異性婚有法律效果就是違憲。
作者: kakubooksafe (KBS)   2017-07-19 02:04:00
C大請舉出憲法哪裡規定同性婚姻是基本權利?請用基本演譯法解釋ㄧ下
作者: Cocochia (我是閃電經濟學家)   2017-07-19 02:05:00
憲法已經明列了,看不到的是瞎子。
作者: kakubooksafe (KBS)   2017-07-19 02:06:00
大前提小前提及結論哪一條?
作者: abcdegf34 (渣渴三肆)   2017-07-19 02:06:00
大法官不是解釋了嗎 第22條 第7條
作者: kakubooksafe (KBS)   2017-07-19 02:07:00
連條文都講不出來,我也只能呵呵
作者: Cocochia (我是閃電經濟學家)   2017-07-19 02:07:00
大法官解釋都不看就反對是哪招?
作者: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歡的權利)   2017-07-19 02:07:00
大法官曾釋憲說民法妻以夫之居所為居所的條文違憲, 依k大
作者: Cocochia (我是閃電經濟學家)   2017-07-19 02:08:00
先去看大法官解釋好嗎? 沒做功課還想討論?
作者: kakubooksafe (KBS)   2017-07-19 02:08:00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
作者: Cocochia (我是閃電經濟學家)   2017-07-19 02:09:00
你先去看那個釋憲案內容啦! 又一個不讀書就想討戰的
作者: kakubooksafe (KBS)   2017-07-19 02:10:00
但問題是社會沒共識,法官無權自行認定如果社會有共識當然沒問ㄊㄧˇ
作者: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歡的權利)   2017-07-19 02:11:00
大法官無民意基礎 那不是也不能做這種女男平權的釋憲?
作者: Cocochia (我是閃電經濟學家)   2017-07-19 02:15:00
大法官沒有民意基礎,那麼釋憲案根本就不該存在,一切以
作者: kakubooksafe (KBS)   2017-07-19 02:15:00
剛看了,完全缺乏說服力
作者: kakubooksafe (KBS)   2017-07-19 02:17:00
一個涉及重大社會爭議案件,大法官如果無法說服大眾,反而激起對立,就是個失敗的釋憲
作者: Cocochia (我是閃電經濟學家)   2017-07-19 02:17:00
你乾脆把大法官制度廢掉不就好了。
作者: kakubooksafe (KBS)   2017-07-19 02:19:00
是否接受同性婚姻本就是社會倫理判斷結果大法官一邊引用憲法22條,卻又說不影響倫理秩序,完全無視社會缺乏共識如果目前台灣社會倫理道德觀真能接受同性婚,哪會吵這麼兇?
作者: Cocochia (我是閃電經濟學家)   2017-07-19 02:23:00
就是沒共識才找大法官啊! 有共識幹嘛找大法官啊! 神羅輯。
作者: kakubooksafe (KBS)   2017-07-19 02:23:00
感覺就是先射箭再畫靶大法官既然要用22條,好歹引用些數據證明社會倫理道德秩序能接受吧憲法22寫的很清楚,社會不能接受的就不是憲法保障權利權利本來就是人類有共識的情況下定義出來的大法官完全迴避重點問題就是台灣社會是否能接受同性婚姻直接釋憲說他合憲強迫社會接受當然會造成反彈
作者: Cocochia (我是閃電經濟學家)   2017-07-19 02:30:00
人家說社會秩序,你自己加進去道德倫理。
作者: kakubooksafe (KBS)   2017-07-19 02:31:00
不但沒解決爭議反而衍生爭議
作者: Cocochia (我是閃電經濟學家)   2017-07-19 02:31:00
社會秩序跟道德倫理不同,你的法律跟誰修的?請問同婚違反了什麼社會秩序?
作者: kakubooksafe (KBS)   2017-07-19 02:33:00
不管用詞是倫理道德或社會秩序,重點就是社會大眾要能接受啊
作者: hannocps (拍劭)   2017-07-19 02:33:00
我說明白一點,大法管是為少數弱勢而存在的,整部憲法保護基本權利的都是,多數人力量本來就大,沒有憲法存在也是活的好好的。沒有"社會共識"這回事。這只是壓迫少數
作者: Cocochia (我是閃電經濟學家)   2017-07-19 02:33:00
你最多只能說同婚不能生小孩,有違公共利益之虞吧?
作者: kakubooksafe (KBS)   2017-07-19 02:34:00
哪裡是我說了算
作者: hannocps (拍劭)   2017-07-19 02:35:00
另外建議C大,人工生殖法已行之有年,只剩下對方開放而已。請也不要再拿"同性不能生"當論點
作者: Cocochia (我是閃電經濟學家)   2017-07-19 02:36:00
K大看來不懂那群人反對同婚的真正用意,他們站的立場是國家,是生產力,是小孩子。 不是你說的道德倫理問題。
作者: kakubooksafe (KBS)   2017-07-19 02:36:00
大法官理應針對符合社會制序跟公共利利作詳詳細論述因爲這就是今天爭議所在,而且要能說服ㄧ般百姓
作者: pinjose (jose)   2017-07-19 02:37:00
同性婚姻何時又是人類基本權利,這偷渡成見
作者: hannocps (拍劭)   2017-07-19 02:37:00
k大要看這方面論述,要看各大法官的意見書,理由書甚至解釋文都只算是摘要而已
作者: kakubooksafe (KBS)   2017-07-19 02:38:00
像美國大法官這點就做的不錯比如歐巴馬醫療保險釋憲案,就講的很淺白易懂
作者: Cocochia (我是閃電經濟學家)   2017-07-19 02:39:00
估計K大不懂呂副總統的用心,呂副看的是國家如何強大,至於道德倫理,坦白說,政治人物不是很在乎。
作者: kakubooksafe (KBS)   2017-07-19 02:40:00
先說清楚他不是保險而是社會福利,所以不構成強迫人民購買商品等違憲問題台灣大法官就不能學學學美國講寫老百姓可以理解接受的理由?
作者: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歡的權利)   2017-07-19 02:56:00
k大論點跑掉囉.之前怪大法官無民意基礎,現怪沒寫成能說服
作者: kakubooksafe (KBS)   2017-07-19 02:56:00
大法官釋憲如果無法解決爭議反而製造社會對立,那他
作者: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歡的權利)   2017-07-19 02:59:00
大法官:我們要道歉,我們沒有推行法律白話文運動(設計對白
作者: kakubooksafe (KBS)   2017-07-19 02:59:00
所以我才說大法官應該道歉,完全沒有發揮解決爭議功能
作者: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歡的權利)   2017-07-19 03:00:00
其實我也是大眾一份子,我覺得釋憲文還蠻說服我這個大眾的
作者: kenichisun (爺)   2017-07-19 03:01:00
社會就壓迫你少數不爽移民啊 哈哈
作者: kakubooksafe (KBS)   2017-07-19 03:03:00
民眾無法理解除了不夠白話外,釋憲文缺乏證明符合社會秩序的數據資料也是重點任何單ㄧ個體都無法代表大眾,這種議題應該公投解決而不是釋憲畢竟公投結果最能解釋同性婚姻是否符合憲法22條所要保障的權利
作者: Cocochia (我是閃電經濟學家)   2017-07-19 03:10:00
同婚什麼時候違反社會秩序?
作者: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歡的權利)   2017-07-19 03:13:00
k大 要說服一般大眾論點 不通,至今有748多條釋憲文 ,都有寫的淺白易懂,迎合大眾,不惹爭議嗎?
作者: PTTLawyer (PTT律師)   2017-07-19 03:16:00
美國最高法院5:4判決,反對的4票也是認為應走立法程序.
作者: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歡的權利)   2017-07-19 03:17:00
怎之前您們都不抗議,要大法官出來道歉?判不合您意就要道
作者: PTTLawyer (PTT律師)   2017-07-19 03:18:00
我自己的想法,也認為走立法程序會比較合適.如果說可以繞過立法程序,僭越立法權而直接創造同婚制度,那同一套理由也可以套用在近親,多人婚姻上.
作者: kakubooksafe (KBS)   2017-07-19 03:19:00
之前有哪個釋憲案有像同婚引發這麼大的社會爭議?我自己是沒印象
作者: PTTLawyer (PTT律師)   2017-07-19 03:19:00
如果我們認為婚姻制度不該受到社會整體價值的左右,那又
作者: kakubooksafe (KBS)   2017-07-19 03:20:00
走立法或公投都比釋憲合識
作者: PTTLawyer (PTT律師)   2017-07-19 03:20:00
如何處理近親,多人等問題? 個人認為交由立法權較合適,
作者: kakubooksafe (KBS)   2017-07-19 03:21:00
贊成P大說法
作者: PTTLawyer (PTT律師)   2017-07-19 03:21:00
但或可透過釋憲至少建立一結合制度以解決目前法律真空的情形. 至於是否要納入婚姻制度,需社會長時間對話,由直接來自民意授權的立法權去做這件事,會比較適合.為了避免被打成恐同,我要先說,我支持建立同性結合制度,無論是民事結合或婚姻都無妨.
作者: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歡的權利)   2017-07-19 03:24:00
長時間對話是多長? 到2046年嗎?
作者: PTTLawyer (PTT律師)   2017-07-19 03:25:00
基督教立國的德國,今年由國會通過了,你覺得呢?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