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蘋果
2.完整新聞標題:
妻認與補教師上床 夫持悔過書告不成
3.完整新聞內文:
http://bit.ly/2uGnYbA
妻子承認與補教師在車上發生2次性關係。示意圖
嘉義縣洪姓男子懷疑莊姓妻子與孩子補習班黃姓老師有婚外情,以莊女、黃男的悔過書提
起訴訟,並經檢方以相姦罪嫌起訴;但法官認為沒有積極、確切的證據,無論其為被告的
自白或證人的陳述,均難遽認被告犯罪,因此,判黃姓老師無罪。可以上訴。
判決書表示,莊女接受偵查時證稱,在今年3月間在上午9點多買早餐給黃男吃時,在黃
的車上有戴保險套發生2次性行為,但對於地點、車子顏色、廠牌、性行為時間多長、男
方生理特徵等交待不清或沈默不語。
黃男辯稱有與莊女相約在車上吃早餐2次,僅僅吃早餐而已。洪男提出莊女和黃男的悔過
書為證;莊女悔過書提及「……與補習班黃老師發生性行為,是我不該做的事,……二次
性行為都是在車上……」
黃男的悔過書內容「為一時情感超越理智,而做出踰越道德,傷害洪先生家庭之行為,本
人感到非常抱歉,在此聲明不會再有任何傷害洪先生家庭之舉動,特立此書,懇請獲得原
諒,字句簡短但悔意深刻,希望您能高抬貴手,未來也不會有跟貴家庭或成員有任何聯繫
之行為」
洪男又證述與莊女在2002年結婚,今年以來發現妻子經常與孩子補習班的老師黃男通話聊
天常常超過10、20分鐘,聽取行車紀錄器始知妻子與黃男曾各開1輛車前往某處,進而質
問妻子才坦承與黃男在黃的車上發生過2次性行為,只說有戴保險套、脫下半身,其他沒
說。
法官認為這只是洪男聽聞莊女轉述內容,併夾雜自己的推測,可信度低。
關於悔過書法官認為,莊女係遭洪男以不寫則離婚為由的心理壓力情狀下所寫。黃男的
悔過書並未見有任何與莊女發生性行為情節,且黃男辯稱,悔過書是莊女以電腦繕打,不
能當作是他認罪的自白書。
判決書指出,依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本件除莊女的單一指述外,沒有其他補強證據足以佐證黃男於何時何地與莊女有相姦犯行
,涉案證據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有罪程度,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
證明黃男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示。(李宗祐/嘉義報導)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70719/1163694/
5.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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