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也就是說,開放公務員兼職只是把憲法本來給予人民的權利還回來而已。
可是憲法第23條又給了政府限制公務員兼職的機會,因為它寫得還挺含糊的。
什麼叫做「維持社會秩序」?什麼叫做「增進公共利益」?有被操作的空間。
有關公務員兼職的規定,請參考公務員服務法第13、13-1、14、14-1、
14-2及14-3條,但是立法委員不適用。立法委員被限制的,
只有憲法第75條不得兼任官吏,以及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1條,
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構之職務而已,換言之他們本質上跟可以兼職差不多。
公務員之所以退休保障的錢比較多,是因為在職時的工作權與財產權被限制,
並不像一般民眾可以視自身需要多做幾個工作賺錢。當年金改革確定實施,
公務員退休保障勢必減少的未來,最起碼要「原則得兼職,禁止為例外」,
我認為才是合理的。不過看到不得超過基本工資的限制,
我覺得政府在開放兼職的這個部分,感覺也只是應付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