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腦袋有問題嗎?還是不懂中文
判賠原因是因為手機訊息提議人妻過夜跟離婚,干和飲料鳥事?
推 enthpzd: 這法官是怎樣 請問是用哪條判的 07/23 01:08
→ toshbio: 對方是告侵害配偶權 不是告通姦 一個是民法 一個是刑法… 07/23 02:39
第三者侵害配偶權需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已過刑事告訴期,仍可對第三者提起民事求償,最
遲應於知悉起兩年內起訴。
https://ebcnews.s3.amazonaws.com/images/2017/07/20/15005399680199H6Ca.jpg
以上都是侵害配偶權的範例
刑法對於通姦、相姦罪的處罰,僅限於有配偶之人與他人有生殖器接合行為
在台灣之所以通姦這麼難判 就是一定要抓到啪啪啪的行為才算
通姦除罪化(刑法)。並不表示通姦不用受處罰。
還是有侵害配偶權的問題喔。這是用民事求償的法律。
這次判賠。就是被告侵害了對方的配偶權。一直勾引對方太太上床喔!
蘋果新聞 有講:
王女則證稱,確實曾與林男交往,一同外出喝飲料,也有以臉書視訊,但交往期間兩人不曾
擁抱、親吻,也無性行為,林男曾要求同住過夜及叫她離婚,她都拒絕,且老公發現後,就
未再交往。
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林男與人妻喝飲料,還曾傳訊息提議過夜等,仍逾越已婚男女正常交往
分際,昨逆轉改判林男敗訴,須賠償王夫20萬元定讞
高雄高分院認為,林男曾與王女一同喝飲料、相互通訊,並邀約王女離家與其同住,導致王
女一度興起離婚念頭,縱使兩人不曾有擁抱、親吻等肢體接觸,且沒發生性行為,但林男的
行為已超過已婚男女交往的正常分際,非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足以破壞王女與丈夫的婚
姻圓滿幸福,應認定已達不法侵害潘男配偶權益且情節重大程度,因此改判林男敗訴,應賠
償王夫20萬元確定。
為何不得上訴 因為只賠20萬阿(上訴三審要賠50萬以上)
試問鄉民:
你的老婆被別的男人邀出去喝飲料慫恿離婚離家過夜,這些動機都已經不單純了,
試圖破壞別人的家庭,造成夫妻吵架等等,丈夫所受的精神創傷已經不是用錢能夠衡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