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假釋卻酒駕 已融入社會改判免刑
2017-07-25 14:01聯合報 記者曹馥年╱即時報導
無期徒刑假釋中的台南市黃姓男子,去年 5月酒駕騎機車被查獲,台南地院
簡易庭判處他有期徒刑 2月,黃男認為量刑過重,他因此須回監執行10年的
無期徒刑殘刑,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認為,黃男假釋後隨即找到工作撫養
前妻與幼女,是家中經濟支柱,且不定期公益捐款、無其他前科,顯已復歸
社會再度融入,改判免刑確定。
52歲的黃男,1997年 8月因懲治盜匪案件被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確定
,入監執行,2011年5月裁定假釋出獄並付保護管束。去年5月20日下午,他
在永康區復華六街某工地飲酒,酒後騎機車回家,在安南區本原街3段169巷
口因未戴安全帽被員警攔查,酒測值為0.71毫克。
黃男被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台南簡易庭判處他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
元。但依刑法規定,假釋中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者,判決確定後,須
在 6個月內撤銷假釋再入監執行殘刑,黃男若被判刑,將入監執行剩餘的10
年殘刑。
黃男提起上訴,台南地院調查發現,黃男假釋 5年期間,除此起酒駕案,沒
有其他犯罪紀錄。且經調查,黃男出獄後隔月就受雇在油漆行工作,2015年
起獨立承包油漆代工。另他出獄後曾有短暫婚姻,現與前妻、 5歲女兒居住
,是家中主要經濟來源,還接連捐款 6萬餘元給家扶等公益團體。合議庭認
為,黃男假釋出監後積極投身公益回饋社會,如能在社會上正常任事,不僅
有助重建生活,對社會及老弱安定亦可盡棉薄之力。
合議庭認為,黃男酒駕行為不應該,然幸無釀成事故,對社會治安危害性相
對較低。且他犯後坦承犯行,表達悔意,態度良好,犯罪情節輕微。不過,
刑法修正後,酒駕已刪除拘役及罰金刑,黃男的案子縱依刑法規定減刑為有
期徒刑1月,仍須面臨撤銷假釋並入監執行殘刑的局面。
合議庭認為,若黃男入監,家中將頓失唯一經濟來源與父親角色。本案應屬
一般社會情狀下可資寬待情形,尚無嚴格追究必要,確有顯可憫恕之處。與
其令黃男入監執行殘刑,不如讓他於獄外繼續照顧稚女與前配偶、服務弱勢
民眾,更能創造社會福祉,因此依刑法第61條第 1款定免除其刑。檢察官上
訴二審,被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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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假釋的黃男酒駕被判刑,面臨返監執行無期徒刑殘刑局面。台南高
分院法官審酌他已融入社會,判他免刑確定。記者曹馥年/攝影
4.完整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60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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