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不滿宗教法制定 屏東出家人拉白布條陳情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7-26 23:04:52
※ 引述《shiwenli (阿爸)》之銘言:
: 不滿宗教法制定 屏東出家人拉白布條陳情
: (中央社記者屏東25日電)不滿政府所制定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屏東縣佛道團體今天下午
: 到屏東縣政府及3名立委服務處拉白布條陳情,要求政府面對面與各宗教團體溝通後,再
: 制定草案。
: 100多位佛道團體人士下午由台灣佛教總會秘書長釋見引、屏東縣佛教會理事長釋上定、
: 護僧協會榮譽理事長釋圓塵帶領,先到屏東縣政府拉白布條陳情,而後前往屏東選出的3
: 位立委鍾佳濱、蘇震清和莊瑞雄服務處陳情。
: 屏東縣政府下午原本要召開「宗教團體法」說明會,報名人數有400多人,昨天接到內政
: 部通知,取消擇日舉辦,但佛道團體仍聚集,下午到縣府大門口表達對「宗教團體法」的
: 不滿訴求。
: 釋見引等人表示,目前宗教團體法草案的制定內容太草率,要求宗教團體必須會計認證,
: 捐款金額必須上網公告,捐款人也要公布,造成修行的師父無法安心修行,捐款人怕身分
: 曝光不敢捐款,財務曝光寺廟的安全也出現問題,「政府要不要擔保」。
說破!
根據宗教團體法草案
第二十三條

  宗教法人應於年度結算後六個月內,檢具年度財務
  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財務報
  告,宗教法人應置放於第六條規定之場所,提供該
  宗教法人各類組織成員閱覽。宗教法人除因保管年
  限屆至,或有法令規定事由外,不得拒絕。第一項
  財務報告之格式與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
以及
第二十四條

  宗教法人接受捐獻之財物,應於接受捐獻後六個月
  內,將捐獻者姓名、金額或內容資料,利用電信網
  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捐獻者查詢;或置放於第六條
  規定之場所,供捐獻者申請查詢
                         」
還有二十五條

  宗教法人辦理宗教活動對外募集財物,其收支報告
  與提供宗教活動款項或物品者之姓名、金額或內容
  清冊,應於該次宗教活動結束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選擇下列公開徵信方式之一為之,並報主管機關
  備查:
 一、刊登於所屬網站或發行之刊物。
 二、刊登於新聞紙。
 三、陳列於第六條規定之場所,提供查詢。
  前項提供宗教活動款項或物品者之姓名、金額或內
  容清冊,提供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
  礙或嚴重影響宗教法人運作,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得不公開。
                        」
財務報表只需要提供給主管機關備查 以及讓法人組織內成員得知既可
根本沒有規定一定要公開
然後收受捐獻財務 要讓捐獻的人查的到你有收到也是自然之事啊
最後
二十五條明明白白說了 舉辦活動以及募款的收支報告要是公開會造成重大傷害
或者是提供財物者有表示反對得以不公開
誰跟你說一定要公開然後會讓捐獻者不敢捐啊?
然後說實在的 說怕公開後會造成安全問題真的很好笑
你們那些大廟的外表富麗堂皇 誰會認為你們窮啊?
: 釋上定表示,宗教自己有法有戒律,自己會把自己管好,宗教團體法立法精神應該是以「
: 簡單」為原則,立法也該由宗教界自己來協調,避免外行人干預太多。
: 釋見引等人表示,每一所佛寺管理方式不同,做法也不一樣,政府制法要求一體適用,就
: 如同要求每個人所穿的衣服大小都一樣。
說破!
宗教團體法草案第二章對登記的規定明明白白說要申請者自行設立法人章程
誰跟你一體適用?
明明跟你說自己的章程自己設了
還在那邊說每間廟宇的制度不同
: 釋見引指出,草案最惹議的部分是佛寺住持如果遭人檢舉沒有做好,竟然是由法院指派住
: 持,法院如何認定所指派住持的德性跟修行?實在太不合情理。縣政府民政局長鄭文華接
: 下陳情書表示,縣府尊重每個宗教團體的自主原則,將向中央轉達陳情意見。1060725
說破!
草案第十七條全文如下

  宗教法人負責人、管理組織成員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
  ,或對於法人之事務有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
  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得選任臨時負責人、管理組織成員,代行其職權。
  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法院選任第一項臨時負責人、管理組織成員時,應通
  知主管機關。
                          」
法條中所稱之負責人乃是法條十三條之說明第一條所說的

 一、
   第一項明定宗教法人之管理組織為法定組織,其名稱及職
   權,均依其章程所定;不論管理組織是否為最高權力機構
   ,有關法人之世俗性事務,仍須經管理組織決定或負責執
   行;管理組織成員中一人為負責人,對外代表法人,綜理
   法人事務。」
所謂的負責人乃是指宗教法人的世俗事務管理組織的代表
而非宗教團體的最高領袖 在新聞中乃是指住持
法人負責人其職稱以及職權都是由宗教團體所提交的章程決定的
換句話說 當負責人死亡或是無法視事 還是因為違法而失去負責人資格
或是亂搞被利害相關者檢舉 以至於被法院剝奪職權
因而影響法人運作時
法院為了法人的利益而暫時任命的乃是前述的負責世俗事務的臨時負責人
而非所謂得住持
: https://goo.gl/gQzLkE
: 不滿政府所制定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屏東縣佛道團體25 日下午到屏東縣政府前拉白布條
: 陳情,要求政府面對面 與各宗教團體溝通後,再制定草案。 中央社 106年7月25日
: http://m.cna.com.tw/news/aloc/201707250311.aspx
整篇新聞中所提出的三項疑慮都能夠用法條直接打臉
真是太神奇了
作者: minizuko (等待風的寧靜)   2017-07-26 23:11:00
台灣佛道教吃KMT不知多少好處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7-26 23:11:00
這次出來反的台灣佛教會就是國民黨接收台灣後成立的阿戒嚴時期的台灣佛教都是由他們操控的 直到四大山頭起來才逐漸降低影響力 四大山頭除了中台都是支持立法的
作者: bazz (╮(﹀_﹀")╭)   2017-07-26 23:16:00
作者: minizuko (等待風的寧靜)   2017-07-26 23:19:00
中台反超兇的 其實新聞的內容 全部跟最近看到的LINE謠言超過87%一樣
作者: tgyhum (vinc)   2017-07-26 23:30:00
講了這麼多就是要控制宗教不公布金流給捐獻者又如何 捐錢是自願的 而且這個法根本不了解台灣人的民俗宗教運作方式宗廟本身就只是民法就可以管了 根本無須另立法 民法好好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