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藉這個新聞請問合併執行的目的是什麼?
為什麼改成一罪一罰之後,判刑判了幾千年,
但合併執行也都最多只有三十年,但判二十年以下也常見。
依這個案例判了3807年又4月,但合併執行22年6月,
這個是不是有點像買越多賺越多的意思?!
反正我犯再多次,處罰上限就在那,這算是間接鼓勵犯罪的意思嗎?
與其這樣,倒不如針對1257次強制性交猥褻,每罪平均只要判罰一星期就好,
這樣算起來總共是 1257*7/365= 24.1(年),時間還比較長。
想請法律專家幫我解惑一罪一罰卻又合併執行的法條立法精神是什麼?
多年的疑惑?
另外,補充刑法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 引述《dswchen (Douglas)》之銘言: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70726/1168982/
: 鬼父淫女千次揍全家只關22年 母泣「沒法保護妳」
: 2017年07月26日20:40
: 新北市一名家暴鬼父,2008年8月起趁讀幼稚園中班的大女兒熟睡時猥褻,大女兒醒來因
: 驚恐無措只好裝睡,之後鬼父食髓知味,從她讀小一起變本加厲性侵,雖母親、哥哥、妹
: 妹女也都察覺鬼父獸行,但都畏懼鬼父暴力不敢聲張,母親還跟大女兒說:「對不起,沒
: 辦法保護妳」,直到去年5月,就讀小六的大女兒月事沒來跟老師反應才揭發。
: 新北地院認定這名家暴鬼父,8年來共對大女兒乘機猥褻326次、乘機性交927次,未遂1次
: ,強制性交3次,共計1257次,判鬼父3807年又4月徒刑,應執行2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