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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挑女學生旁跌倒 噁男趁機襲胸
2017年07月27日12:10
宜蘭一名30歲廖姓男子,去年8、9月間,在宜蘭市多處地方佯裝跌倒等方式,趁機對女學
生摸胸,得逞後逃逸,共有6名女學生被害,宜蘭地方法院審結,認為廖男犯《性騷擾防
治法》,判他應執行10個月徒刑,得易科30萬元罰金。
判決書指出,男子廖志豪在去年8月初開始,分別在宜蘭市女中路段、宜蘭大學等地,只
要走路經過未滿18歲的女學生身邊,就會假裝跌倒,但他卻趁機對女子摸胸得逞後逃逸。
隔月21日一早廖男又在宜蘭市東港橋下,尾隨一名正要前往學校上課的女高職學生,廖男
行經該女身邊,趁她側身相讓時,卻突以手抓住她的右手肘,把她往後推,再突然對女學
生襲胸,臨走前還假意說抱歉,之後快步離開。被害女學生事後報警,警方清查共有6人
受害。廖男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檢察官以強制猥褻罪嫌將他起訴。
合議庭法官認為,廖男的行為是趁被害人來不及抗拒、違反其意願,對其親吻、擁抱或觸
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為「偷襲式、短暫性」不當接觸,屬於「性騷擾防治法
」範疇,而《刑法》強制猥褻罪則是除性交外,基於滿足性慾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
願方法所為,足以引起一般人性慾,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的一切行為而言,兩者有別
。另外被害女學生也說,廖男是趁她不及抗拒時,出其不意趁機短暫摸胸。
法官認為,廖男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性騷擾防治法》
第25條第1 項等罪,審酌他為逞一己私欲,乘女學生不及抗拒,突然觸摸被害人胸部,顯
不尊重個人對於身體自主權利,對被害人心理傷害甚深,犯後雖坦承犯行,但未與被害女
學生等達成和解,依《性騷擾防治法》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
為觸摸其胸部,共6罪,各處3個月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30萬元,
可上訴。(林泊志/宜蘭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