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托夢討公道」惡運將輾斃女騎士 還搬

作者: hhze0611 (hz)   2017-07-27 21:43:10
1.蘋果日報
2.完整新聞標題:「托夢討公道」惡運將輾斃女騎士 還搬走遺體判1年半
3.完整新聞內文:
高雄男子潘奇福3年前駕駛大貨車偏離車道,不斷向右逼近騎機車併行的陳姓女子,致陳
女無從閃躲、摔車後遭貨車右後輪輾斃,潘男下車拖行陳女遺體被目擊者制止,辯稱怕後
車追撞,最高法院認定潘男意圖破壞現場跡證,雖向警員自首但非坦然悔悟,不宜減刑,
今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6月定讞。
判決指出,潘男(66歲)原受僱於工程公司擔任大貨車司機,2014年9月3日傍晚5時許,潘
男駕駛大貨車載運一輛挖土機,行經高雄市大寮區台21線道路北上一處雙向各一車道路段
,不知何故一直向右偏離車道。
剛從大學畢業、擔任會計分擔家計的陳女(22歲),當時騎機車在潘男貨車右側,見狀雖試
圖向右側路肩閃避,但潘男的貨車持續逼近,右側是草叢無路可躲,倉促間又碰到泥濘地
面,陳女自摔後不幸倒向貨車,遭右後輪輾過頭部與胸腹,當場斃命。
潘男下車查看,竟將陳女肚破腸流的遺體拖向草叢,被目擊者喝止才罷手。潘男辯稱避免
遺體被後車追撞,並向到場警員自首肇事,辯稱陳女企圖超車失敗、自摔後滑入他的車底
發生不幸,但警方查出他的駕照已被監理單位吊銷,屬於無照駕駛。
陳女父母傷痛逾恆,不滿潘男事後不聞不問,又夢到女兒泣訴遭大貨車擦撞才倒地冤死,
「非自摔滑倒滾至車下遭輾,一定要討回公道!」陳女父母前年曾率眾到潘男任職的公司
撒冥紙、舉布條抗議。全案審理時,許姓、施姓2位目擊者證稱潘男開的貨車不斷向右偏
離車道,陳女騎機車無處閃躲,一陣搖晃後倒地發生慘劇。
潘男堅稱事發路段當時正進行排水溝工程,他「偶有向右偏一點」,應算正常行駛。法院
委託的鑑定機構也認為,陳女騎機車併行未保持安全間距,有過失責任。更奇特的是,一
名證人劉得智宣稱目睹陳女騎機車為了超車,「騎出柏油路,從第一根電線桿前鑽進去(
草叢),從第二根電線桿要鑽出來的時候,就翻滾出來,被輾過」等語。
法官比對車禍現場圖與警方所拍的照片等資料,認為劉男說詞「實難想像、殊難信實」,
劉男被詰問其證詞和客觀證據為何差異甚大,也僅空泛答稱:「不清楚了,不知道為什麼
,莫名其妙!」法官指劉男證詞不可信,也不採納鑑定報告對陳女不利的結論,認定潘男
駕駛大貨車貿然偏離車道、未保持與陳女的安全間距,應負全部肇事責任。
法官並指事發時將近下班尖峰時刻,來往人車不少,潘男自首是不得不為,但他的車上就
有多個三角錐可架設路障示警,卻拖行陳女死狀甚慘的遺體、未保持現場完整,「豈是坦
然面對自己過咎之應有作為」,不宜獲減刑寬典。
加上潘男未賠償分毫、無任何撫慰死者家屬的積極作為,卻一再否認犯罪、推稱陳女超車
不慎,法官認為潘男毫無悔意,一、二審均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6月,最高院今維持
原判決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網友意見======
網友對於判決非常不諒解,「判得真重,恐龍法官果然是鬼島的土產……」「一條人命才
一年六個月???」「所以台灣人的命超不值錢!」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70727/1169576/
5.備註:
一年六個月真的很BANG
作者: coon182 (微笑小空空♥)   2016-07-27 21:43:00
重判一年半
作者: meowchen (喵勸 ㄟ(|v|)   2016-07-27 21:43:00
一年半 哇 超重der
作者: sleepsnow (家庭和睦身體健康)   2017-07-27 21:44:00
新聞分一下段落好嗎 很難閱讀耶~
作者: North4use (沒用的啦)   2017-07-27 21:44:00
gogobar 出來秀下限 乖
作者: q210216 (瑋仔)   2017-07-27 21:44:00
鬼島意外嗎?呵呵~
作者: DogBe105 (狗鼻強暴105)   2017-07-27 21:45:00
缺德還不到兩年
作者: YishengSu (快樂的多多)   2017-07-27 21:45:00
哇喔 拖遺體耶
作者: lml99 ( )   2017-07-27 21:45:00
法官:未賠償分毫毫無悔意 結果一年半 ?
作者: Change1224 (沒事兒)   2017-07-27 21:45:00
官司打了三年,才判1年6月
作者: CREA (黒髪ロング最高!)   2017-07-27 21:45:00
最重五年 只判一年半
作者: ERQQ (EQQR)   2017-07-27 21:47:00
當初為何被吊銷 該不會輾過人?
作者: lml99 ( )   2017-07-27 21:47:00
應負全部肇事責任+未賠償+無悔意=一年半
作者: HOLLYQOO (水槍鼠)   2017-07-27 21:48:00
司法他媽的又死回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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