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無罪二審有罪不得上訴 大法官:違憲
針對一審判無罪到二審卻被判有罪,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和第2款規定,這類案子
不得上訴,司法院大法官今天作出釋字第752號解釋,認為應至少給被告一次上訴救濟的
機會,刑事訴訟法第376第1和第2款規定,關於這部分的規定違憲,自解釋公佈之日失效
。
在大法官作出第752號解釋之前,今年六月司改國是會議第2分組討論「避免突襲性無罪改
有罪判決確定 」,作成決議應先修法,讓一審判無罪但二審改判有罪定讞的案件,可以
上訴三審。
大法官指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和第2款規定,最重本刑3年以下徒刑的案子不得上訴
三審,對於經第一審和第二審皆判決有罪、以及第一審判決有罪和第二審判決無罪的案子
,這類案子不得上訴第三審,屬於立法形成範圍,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並無違背
;至於第一審判決無罪到了第二審卻被判有罪,因案子有罪確定,使得被告沒有上訴救濟
機會,已違反憲法第16條人民訴訟權。
因此,應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讓過失傷害罪、竊盜罪、贓物罪、妨害名譽等「
不得上訴第3審」的案件,若有被告一審無罪,二審卻改判有罪定讞,應給予上訴第3審機
會,以避免被告不服遭到法院「突襲性」改判有罪。
https://goo.gl/wYxg5o 聯合
挖這批大法官出真快 …… 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