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昭順批宗教團體法:宗教事業都變政府的
聯合晚報
國民黨立委黃昭順提出宗教團體法反制,她指出,行政院將財團法人法納入宗教團體法,
如果宗教法人經營得不好,政府可派董事或代行職權,等於是介入整個宗教團體的管理,
讓整個宗教事業都變成政府的。所以她提出宗教團體法保護宗教,讓人民有信仰的自由,
而不是讓政府的黑手伸進去。
黃昭順批評,民進黨很清楚目前行政院版本的宗教團體法幾乎就是照抄行政院的財團法人
法,沒有財產的寺廟、教會都不能得到法人的地位;縱然有法人的地位,政府還可以用很
多理由解任負責人,改由政府派任。這個明確寫在行政院的財團法人法草案第47條以及內
政部宗教團體法的第17條,「這就是民進黨伸手進到宗教的證據。」
黃昭順表示,政府不該介入整個宗教法人的經營,如果因為宗教法人經營有問題,政府就
可以自行分派董事或是代行職權,「這不是沒多久宗教團體就被政府吃光了嗎?」
黃昭順表示,不少公廟或是宗教團體不想被法人化,她的版本採低度管理,沒有特別要求
宗教團體或寺廟必須法人化。黃昭順說,宗教信仰被憲法,應給予宗教自主及尊重,而不
應提高規範強度,宗教是信仰,應該被保護而不是像現在被抹黑。
https://udn.com/news/story/11331/2601232?from=udn-referralnews_ch2artbottom
首先 她不知道法人的用途就是來管理財產的嗎?
沒有財產需要管理的宗教當然沒有法人化的必要啊
再來 所謂的很多理由是指法人負責人因違法判決而失去第十五條的消極限制資格或是怠
職導致法人運作遭到傷害 遭到權益因此受損者檢舉 並經法院確定後才會被停職
而這時法院因為要維持法人運作也只能暫時派遣代理人 這並非針對宗教法人啊
當宗教團體以自己定好的章程補選後就了事了
用政府派任這個詞來帶風向嗎?
然後她知道 現在的內政部版本是在105年5月7日提出的嗎?
http://m.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310065
還有她知道早在104年版的內政部版草案就有被她拿來批的第十七條嗎?
http://www.moi.gov.tw/dca/01news_001.aspx?sn=9463
唉呀 我的眼睛業障重啊
而且現在的草案也沒有要求一定要登記成宗教法人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