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建議原po:
我大概知道你為什麼要用綠色字。
可是大部分Telnet軟體的畫面底色是黑色,
而你用的綠色又太深,所以看起來很不清楚;
即使要用綠色,還有更淺的綠色可用。
回到原文。
本案判決書法院及字號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若對照判決書原文,
本文撰稿記者不但在第2段講錯連男和徵信社人員進入房間的時間點,
而且理由書中很多重要的論點都沒寫到,
以致第4段的論理令人覺得莫名其妙。
※ 引述《Lin143323 (林益世三三二三)》之銘言:
: 苦守聽妻整夜「做愛聲」 夫等抓姦挨告上訴反多關20天
: ETNEWS > 社會 > 社會
: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 高雄市一名連姓男子懷疑邱姓妻子偷吃呂姓同事,聽了妻子整整一夜的叫床聲才拿到通姦
: 的證據,事後反挨告侵入住宅判刑拘役15天,他不服提出上訴,沒想到罪刑反而加重改依
: 非法搜索罪判處拘役35天,堪稱真的是「史上最痛苦捉姦行動」!
: 連男懷疑邱姓妻子與在工作上認識的呂姓同事搞曖昧,先前又曾在臉書發現兩人一同出國
: 的照片,2015年9月30日得知兩人又相約深夜到某間摩鐵見面,隔天(10月1日)凌晨1時
: 許立即和徵信社人員一起到該摩鐵「蹲點」,整整聽了一夜妻子與小王做愛的叫床聲,直
: 到早上兩人走出房門到餐廳吃早餐才衝進去將床單、使用過的衛生紙等證據收走。邱女與
: 呂男最後被依通姦罪分別判刑4個月及3個月有期徒刑。
連男和徵信社人員進房間,是在妻子與小王「吃完早餐回到房間」時,
而不是「走出房門到餐廳吃早餐」。
: 原以為事情就這樣落幕,沒想到連男事後卻挨告侵入住宅,遭高雄地院判處拘役15天;他
: 不服提出上訴並表示,呂男已經侵犯到他的人權,「我跟徵信社說有聽到我老婆做愛的聲
: 音,徵信社說這樣構成現行犯叫我進去我就進去,他(呂男)沒有阻止我們,進房間後也
: 都是徵信社在處理,我沒有動手蒐集證據,我入內是要捉姦不是無故侵入住宅。」
: 雖然連男否認有任何妨害他人自由的犯行,但高雄地方法院二審法官認為,他已經是成年
: 人,縱使知道配偶發生婚外情也應持理性態度、採用合法手段處理,卻為了蒐集證據無視
: 法律規定,顯然已觸犯非法搜索罪,但考量到他僅國中畢業、擔任挖土機駕駛,且全程確
: 實也只是要保障自己的配偶權,上述犯行還在社會可容忍的範圍內。
這裡補充判決書的論理部分。概要如下:
I.相關法條:
A.刑法307條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2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B.刑法306條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II.刑法307條含意為何?
A.本條所謂「搜索」,是指對於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
之搜查行為,藉以尋找或探知特定之人或物;所謂「不依法令」,則指無
法令依據,而違法對上開客體進行搜索,或雖有法令依據,但不依法定程
序而為搜索。
B.旅客在旅館承租客房期間,該間客房視同該旅客的住宅。
此因旅客當時有該空間之使用權、並以此為暫時居住安身之處,
則其應可合理期待所居住之客房不致遭人擅自進入,
而可享有個人隱私及居住安寧之自由。
C.刑法307條對於「行為人身分」的構成要件其實沒有任何限制。
雖說最高法院32年非字第265號判例規定,
「無搜索職權之普通人民」應適用刑法306條1項、而非307條,
但最高法院已於民國105年9月13日105年度第1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所以就真的變成沒有任何限制了。
III.為何構成非法搜索?
A.連男和徵信社人員進房間前沒有事前獲得妻子與小王的同意;
即使妻子與小王沒有在他們進入屋內時攔阻、
也沒有在他們進入後將他們驅離或要求他們離去,
也無法反推妻子與小王確實這樣同意了。
B.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規定的「現行犯」是說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
連男和徵信社人員是在妻子與小王吃完早餐回來時才進去搜索,
所以在時間點上已經無法認定妻子與小王是通姦罪的現行犯了,
也就不能以此為由擅自進房取證。
C.為何如此搜索沒有阻卻違法事由?
1.既然警察因偵查犯罪、維護國家及社會安全等目的而要實施搜索、扣押,
在沒有法定例外情形下都還要依據法定程序及發動前提、
並在檢察官及法院的監督審核下才能進行,
一般人能否只因自己的判斷或臆測、以保障個人權利或蒐證為由而自行動手,
便值得懷疑。
2.非法搜索罪的刑度比通姦罪高,表示立法者認為:
人民之隱私權兼及居住自由、人身自由之重要性高於配偶之身分法益。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請在此網頁輸入上述本案判決書法院及字號,即可閱讀判決書全文。
: 不過,法官也提到,事發之後連男並未獲得妻子、呂男的諒解,因此改依非法搜索罪判處
: 拘役35天,得易科罰金3.5萬元。至於為何刑期會變重,法官解釋,一審適用法條有不當
: 之處,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院可不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限制,因
: 此就該部分可諭知較一審更重的宣告刑。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808/984089.htm?from=fb_et_beauty
: 5.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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