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lm (唐吉柯德的宿命)》之銘言:
: ※ 引述《nk1110 (s)》之銘言:
: : 這幾天臉書有採訪蘇建和的影片
: : 我才第一次知道蘇建和案
: : 從死刑定讞到無罪釋放是一個極端的變化
: : 現在大概9成9的聲浪都是恐龍法官阿 低能法官阿
: : 不過真的舉世皆清 法官獨濁嗎??
: : 王文孝又何以要將無辜的弟弟與友人拉入牢獄之中
: : 甚至要害他們死??
: : 這個疑問讓我昨天花了整天研究了蘇建和案
: : 找到了這篇10年前的文章
: : 清楚地說明了法官的思維
: : https://goo.gl/C7HvCQ
: : 這邊就不複製原文了 有興趣的請自己去看
: : 蘇建和等三人到底是是不是無辜的
: : 現在這個世界上只剩下他們三個知道真相吧
: : 法官要審理這麼大的案子 至少會花數天甚至幾個禮拜幾個月來了解案情吧??
: : 他花了這麼多的時間了解案情之後 才下了他的判決
: : 大部分的民眾可能只花了2分鐘看了媒體的報導就評論:
: : 「恐龍法官」
: : 「恐龍法官」
: : 「恐龍法官」
: : 或許太輕率了一些
: 你引用的這篇除了證明『恐龍法官』是從侏羅紀來的之外,沒其他意義了
: 第一:一堆猜想推論 沒有科學上任何證據
: 第二:邏輯前後不一致,EX:警察不會刑求 因為他家庭背景很好
: 你的意思是『鄭捷』家庭背景不好嗎?
: 把完全沒有相關性的東西進行前後推論還能下結論
: 阿勒~這是單細胞生物了吧~說侏羅紀都說高了
: 第三:扯半天,沒有任何一個『證據』
: 除了口供之外 在場證明 指紋 凶器 動機....全部都沒有
: 只有 應該 不會 這樣不可能 這種法官還不如去鱷魚池 或 用蔔杯 可信度還高
: 最後:一個案件至少幾個要素 人要在場 時間要吻合 人跟受害者要有接觸證明
: 簡單的說一場兇殺案,檢察官至少需要證明
: 疑犯有出現在案發現場
: 疑犯接近被害者的時間 與被害者遭受傷害時間符合
: 疑犯有透過刀(或其他可論證的方式)對被害者造成傷害
: 如果要論證是謀殺,還得證明這傷害足以致命
: 如果類似東方快車謀殺案那種,動刀後沒有造成致命傷害的
: 頂死也就是妨礙自由+傷害 至多殺人未遂!
: 頂死也就是妨礙自由+傷害 至多殺人未遂!
: 這案子全部的論證都缺乏~只有一堆我覺得 我認為 這樣不可能
: 這種法官還不拖出來鞭 真的對不起全國人民!
: 默默的說一個事情:
: 我估計台灣大多數的法官都是理財專家,
: 我估計台灣大多數的法官都是理財專家,
: 因為部分法官的消費能力都遠遠超過他的所得
: 這一定是理財有方,我想以後開理財課程要不要找台灣法官來上課~
: 比啥財金系的教授都成功!
噓 jungle01: 當時的刑訴就是規定共同正犯或被告自白可當唯一證據08/02 11:59
→ jungle01: 法官無視此證據判無罪或輕罪下場就是被懲戒甚至彈劾08/02 12:00
法匠請問您 哪個法官不依照被告被刑求的自白不判死刑會被懲戒或是彈劾?
蘇建和被刑求自白殺人 除了自白以外 沒有任何其他證據
若法官判蘇建和無罪 到底會如何被懲戒 如何被彈劾?
憲法不是保障法官獨立審判權嗎?
當時蘇建和也是一下死刑一下無罪間來來去去十多年
當初那些判無罪的法官 有誰被彈劾或是懲戒?
甚至張月英案 整個車牌號碼都抄錯了 檢察官法官這麼多人沒有一個人發現車牌號碼抄錯
整個案子只有檢方證人的證詞 沒有其他證據下(沒有攝影機)
在辯方證人也出庭作證證明張月英當天不在車禍現場
法官都還能判張月英肇事逃逸 過了十年 張月英找到原始的報案通知單
發現車牌號碼抄錯 法官才改判無罪
當初亂判的法官有受到什麼懲戒嗎?
以後如果要陷害仇家 不就串通二三個朋友指控仇家老王肇事逃逸
這樣法官就會判仇家有罪了不是嗎?
反正法官判錯也都沒什麼處分 都是人民該死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70411/37613746/
蘇建和案告訴我們的司法改革(李佳玟)
2017年04月11日
從以前到現在,有兩種說法一直在司法界流傳。一種是,如果你看過蘇建和案的卷宗,
你就會知道蘇建和三人真的有參與犯案。一種是,蘇建和三人真的有做,只是當時蒐證
不足,現在證據的標準高了,所以沒辦法定罪。
第一種說法是某法官告訴我的。我說,被告有沒有罪,法官只能透過判決對外界交代。
如果法官無法在判決裡說服大眾,這法官無能且失職。不然,難道以後宣示判決還得附
上卷宗?第二種說法我常聽說,這幾天還從某個年輕的實務工作者那裡聽到。聽到這樣
的話,我既憤怒又擔憂。憤怒的是,欠缺足夠的證據,被告也有可能是真的無辜。到現
在還講「只是當時蒐證技術不佳」的實務工作者,毋寧希望大眾對司法「無罪推定」。
當時蒐證技術不好,是司法有罪的「合理懷疑」。
聽到這樣的抗辯,我只有憤怒。實務工作者所想的居然不是蘇建和三人如果有冤,持續
被懷疑對他們不公平。曾幾何時,無罪推定原則不是用在面對生死重刑的被告,而是用
在司法身上?
擔憂的是,這樣的想法居然在年輕實務工作者的心中出現。這些人不是在司法改革年代
之後接受法學教育?他們不知道台灣近年來的司法改革,有不少是這些冤案所推動的?
台灣的法律從來不是神奇地隨著時代而進步,是一個又一個的案件,讓人看到司法的昏
聵,法律的不足。老師在刑訴課堂上因此必須講冤案,否則學生不會知道某些法律規定
背後的血淚,不會知道那些改革是有人用自己的人生幫台灣社會換來的;不會知道現行法
律還是不足,所以有人依然在看守所裡煎熬。改革的路漫長且艱辛,既有的體制即便再
昏聵,永遠有抗拒改革的主場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