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林跟陳星此事件後
大家研究老半天
應該對性侵有相當的研究了吧
但我對斯德哥爾摩或是防衛機制 還是不太會分出有跟無
這裏頭到底有沒有ㄧ定的標準
舉個例
第一個 如果今天A男強暴了B女 B女覺得苦 內心煎熬 痛苦萬分
不如就假裝跟A男交往或因此愛上A男
但實際上斯德哥爾摩症或是防衛機制啟動
不但主動滅所有證據 大方介紹A男給好友認識
感覺還更開心 覺得當時是真愛
能讓當時好友完全查不出異狀 甚至覺得她活得更快樂
但分手後n年後醒悟 覺得當時被姦了
甚至還因此得病
想要告了當時騙炮渣男的A男性侵
但事實上證據被自己滅光 人證只有自己說詞
第二個是 如果今天C男合意了D女
C男D女交往 非常快樂
一樣介紹給朋友認識 覺得是真愛
但分手後n年 覺得當時被騙感情了
當時如此的愛 甚至還因此得病 結果他跟沒事一樣
因此非常恨他 覺得騙泡跟姦沒兩樣 決定要告他強姦
但主要當然也沒證據 因此一直活在痛苦中去鑽牛角尖
瞎掰說出各種強暴過程的說詞
那我是要如何證明
B女得了斯德哥爾摩或是防衛機制 是被A男強暴的?
或要如何證明
D女沒有得是 只是過於氣憤而提告?
兩種差別要如何分?
請問各位大大?或是相關研究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