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82139
看了一下新聞稿,判決理由有:
一、故若於檢察官行使職權時,行政權或立法權不當介入、干預
,即為侵害司法獨立之情事,此時權力分立即遭破壞,而產
生院與院間之重大爭議,總統應得依憲法第44條行使權限爭
議處理權。
(一)像「陳守煌曾於收判前找其討論全民電通更一審案是否上
訴,陳守煌還告訴伊是柯建銘找陳守煌的,說伊即將收到
一個判決,柯建銘認為最好不要上訴,檢察長建議伊不要
上訴,伊回去後有諮詢陳正芬檢察官等情,證人陳正芬證
稱:林秀濤收受柯建銘案件判決書時,陳守煌檢察長有找
過林秀濤,伊不在場,只記得林秀濤回來時說「真好,不
用寫上訴書」,伊就跟林秀濤說要不要上訴還是要調卷回
來看判決是否可以說服等語,則無論證人黃世銘客觀呈現
於書面報告及口頭報告內容,均足使被告主觀上認本案確
實有檢察官行使職權受行政及立法不當干預,而將產生院
際重大爭議之情事」,像這種單純的關說案就是用相關的
法令去處理,上綱到「院與院的爭議」,是不是有點誇張
?
(二)照這個解釋方式,院與院的爭議還真是容易發生,例如「
國會辦公室助理打電話來說希望能解除○○被告的限制出
境」(只是舉例,非真實案例),就變成院與院的爭議?
總統就能介入(即具備介入的權力,非必定介入)?
二、「本案中無可否認者,就是被告確實有得依憲法行使職權而
阻卻違法之情形,是以,無論行為人之主觀意圖、動機是否
不純,本院均毋寧相信,我國總統所為,當係依憲法就職誓
詞中之『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
無負國民付託』而履行其在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大法官解
釋之職權與義務,在本案係基於國家元首之崇隆高度,負起
其對於全體國民之期盼而行使專屬於總統之權限爭議處理權
」,不知道有多少人相信判決的這段話,反正我是信了。
三、結論:「就102年8月31日洩密部分,雖構成要件該當,然被
告係依憲法第44條行使專屬總統之爭議調解權而阻卻違法,
即為刑法上不罰之行為」,意思就是,馬的行為雖然構成洩
密,但他是為了行使院際爭議處理權,所以他的洩密行為不
罰。
四、個人感覺,馬的命真的超級好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