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討論] 發現奕含案南檢操作貓膩跟居心~有圖

作者: mamaes (mamaes)   2017-08-28 23:56:05
※ [本文轉錄自 WomenTalk 看板 #1Pf3TMTy ]
作者: Calista (^_^) 看板: WomenTalk
標題: [討論] 發現奕含案南檢操作貓膩跟居心~有圖
時間: Mon Aug 28 23:31:31 2017
<發現奕含案南檢操作貓膩跟居心~有圖>
提醒大家本文分兩部分
第一部分:
司法的弱智造成犯罪層出不窮的龐大社會成本。
讓大家容易懂法律跟南檢的邏輯缺陷在那裡。
性侵案頻傳的問題就在法律,要證明違反意願的法條,
是最大的問題,https://goo.gl/6Dru7Y
根據這篇法官寫的文章,本來修法前,
是致使不能抵抗的手段,就可以成立性侵。
從奕含這案子來看,小杯文自述被X興騙,
被性侵後因精神受創自欺欺人也被南檢當成合意,可見意願是可以因
1.身心受創而扭曲自欺來的,
2.意願可被加害人騙來,不論是對小孩用糖果引誘猥褻
或對少女性侵後用保證愛她一輩子來感情詐欺騙炮,
由此證明合意意願本身就不能證明跟加害人犯行直接相關,
也是無力且易被扭曲的不可靠證據,
無法做審判的充分或必要條件。
就像被金光黨詐騙的犯罪受害人,
法律如果規定要查證意願,每個被害人都有意願匯款啊!
那被害人有意願匯款就不是詐欺,這是那裡不對?
加害人明明就在欺負被害人了,
法律不針對欺負的行為而針對虛無飄渺變換無常的意願查證,是法律的弱智!!!
在性侵修法要"辯明意願"當作審判條件後,
更顯法律實務的邏輯謬誤跟弱智,
檢察官可以用不可靠被騙來的意願不起訴加害人,
突顯"需證明被害人意願"的法條設計跟檢方實務就是性侵犯的共犯!
而原本未修法前看的是行為,致使不能抵抗這句,
就含有性侵犯是預謀的推理結果,
因為要使被害人不能抵抗需要預先設謀,
用"致使不能抵抗"證明犯罪事實最直接可靠。
本來查證致使不能抵抗只需一個工,即到位能審判犯意跟犯行,
修法改成查證違反意願後,法律開大洞,讓狼師找到洞鑽。
當初的修法方向應該是舉證責任部分置換到加害人而不應該修條文內容。
而文章中指責的白玫瑰,當初成立是為了四歲女童被猥褻法官判無違反意願的事,
我當時即知道白玫瑰這樣的小圈圈搞不出名堂,
沒想到婦女團體還被做代罪羔羊,事實上是立委亂修法搞出的責任最大。
http://i.imgur.com/phhTZjt.jpg
第二部分:
大家一定覺得南檢這裁決怪怪的,但又講不出來是那裡怪,我幫大家做完功課了!
應該要譴責南檢!!!
真要辦案絕對不是像南檢那樣的做表面功夫,
會把PTSD等病歷找齊,精神科醫師轉專家證人,
網路IP找尋出高三與奕含網路對話問出加害人名字知情網友,
設立專線給其他受害人,找女檢一起辦案,南檢一開始就做到什麼?
用垃圾理由跟白癡邏輯串故事而已,南檢的邏輯謬誤非常大!
根據蕭蒼澤律師的文章 https://goo.gl/Evx6gZ
"證據強度的順序是物證大於人證,也就是客觀的物證大於證人主觀的證述。"
因此證據強度的順序是=>
1.PTSD=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性侵後身心創傷症狀(科學物證鐵證)>
2.受害者部落格日記(物證)>
3.小說>
4.親友閨密傳聞證據(人證)
http://i.imgur.com/kPE75WP.jpg
大家看一下,這是一般檢察官性侵的調查,
要求提供PTSD作為性侵因果科學鐵證,
客觀上強有力的物證本來就以精神醫學為科學物證,
不是閨密的傳聞證據或小說,
而奕含的醫師有提出她有PTSD,
http://i.imgur.com/7KUl8F6.jpg
南檢取得PTSD的病歷非常容易不需透過林家,
林家完全不構成取得PTSD證據的問題,
但南檢反而指林家態度不配合難取物證,
說明南檢的問題很大,不辦鐵證還把不起訴責任引導給林家?!
南檢知道不起訴一定會討罵,他們強調林家不配合的用意就是把民怨推給....
聰明的你們看出南檢閃躲且引導鄉民怒氣的推給誰家嗎?
PTSD症狀在一般性侵案中常被作為犯罪事實因果證據成判例,
雷曜任案可證明 https://goo.gl/iV7EKi PTSD是鐵證可判罪,
在本案PTSD被忽略,南檢嚴重的瀆職?!
PTSD就是鐵證,是南檢選擇性忽視,悖於檢察官辦案實務,
實務就是刑法上採納性侵後產生的直接鐵證PTSD!
更不用說南檢不採有利於奕含的林家說法,
跟最了解奕含的友人美美提出的對話證明。
http://i.imgur.com/YF9OXmw.jpg
http://i.imgur.com/BhIrDsy.jpg
http://i.imgur.com/pGvWvFj.jpg
南檢不透漏奕含給美美的大學休學原因故事,
亂用更不準確的猜測編織出奕含大學休學的另一套故事,
原來南檢的邏輯已經弱智不好:
1.南檢強調她從小的好友世世說沒有聽到她說被性侵,
這種說法與事實常情不符,如果發生在檢察官的女兒身上,
極可能要求女兒不可以說出去,是基本社會常識。
2.奕含生前對醫師對父母都指被強迫性交,
根據起訴書中提到病歷中有寫被強迫,先被強迫跟後有交往是兩回事。
但南檢用白癡邏輯混為一談,以為用閨密證明2009交往,
可護航狼師在2008奕含17歲部落格自述那年強迫性交反性自主的事實。
3.低級用小說跟傳聞證據辦案的正是南檢!
南檢選擇性用有利於陳星的小說(初戀,死情書)跟“閨蜜”證詞(世和采)辦案,
視而不見部落格等同為日記的證據力應大於小說,
完全不採證奕含部落格血淚控訴的證據,
不處理刑法上採納性侵後產生的直接鐵證PTSD=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南檢做法有違一般性侵案檢察官採信PTSD的實務,嚴重的瀆職?!
南檢會悖於檢察官辦案實務,常識邏輯推理錯誤,
選擇性忽視這麼多鐵證,造成引用物證的重要性順序顛倒,
證據邏輯不合理,當然導出不起訴的結果順便汙衊林兩情相悅,
就是性侵犯的共犯!
南檢不是笨就是壞!
南檢違反社會常情的垃圾白癡邏輯,這是笨!
南檢視而不見一般性侵案常拿來做因果證據成判例的PTSD等身心症狀,
及部落格有案發時間自述等重要證據,
隱藏奕含給美美的對話紀錄,在欺負林奕含,看看三流司法有多垃圾!
垃圾南檢,護航狼師,由此觀之!
南檢悖於實務不替奕含的身心痛苦做性侵因果證明,
還昧於她身心受創的現象凹成兩情相悅,
南檢在做狼師的遮羞布! 這是壞! 南檢又笨又壞!
這是被圈內人律師揭露的,
也就是蕭蒼澤律師看不過去南檢亂辦,
讓全民知情南檢的手段。
鄉民看完後保護自己的法律能力就會好很多,
能看懂檢察官是不是亂辦鄉民的案子,
把物證人證的證據強度順序用顛倒,來導致直接影響起不起訴的結果!
以後如果鄉民或鄉民的親友遇到給檢方辦的案子,
就知道要看證據強度順序對不對和如何自保!
以下是原po先前寫的請人代PO的文章:
最後一篇<奕含高三曝加害人名字!?給等待天使的妹妹>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02283076.A.BAA.html
提出PTSD跟性侵的因果科學實證,17萬多人看過。
***請轉載至八卦版***請轉載至八卦版***請轉載至八卦版***請轉載至八卦版***
作者: Birthday5566 (生日5566)   2016-08-28 23:32:00
《登入次數》2682 次妳幹嘛不去八卦板開文
作者: RaiGend0519 (Named RaiGend)   2016-08-28 23:32:00
貓膩是啥
作者: IamRayN (我是瑞恩)   2016-08-28 23:33:00
??
作者: j9517823 (邊緣人)   2016-08-28 23:34:00
聖戰再起
作者: sulpht (0 o)   2016-08-28 23:35:00
不管其他人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6-08-28 23:36:00
因為轉到八卦就被噓得不要不要的,當然請別人代替他被噓啦
作者: codyDL (小啾啾號)   2016-08-28 23:38:00
貓膩是啥
作者: Calista (^_^)   2016-08-28 23:38:00
哈! 好笑了! 你不知道噓文是基本盤嗎???貓膩意思是見不得光的事
作者: IamRayN (我是瑞恩)   2016-08-28 23:40:00
所以為什麼不自己轉去QQ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6-08-28 23:41:00
覺得自己是對的就不要怕被噓啊,要轉文請自行轉,又不是沒有權限,天底下還有怕被噓就不敢轉的喔再者,你這種懷疑南檢的態度,大概跟前幾天的寶可夢沒甚麼兩樣而且南檢有請心理醫生當證人出庭,這部分為何隻字不提?心理醫生的證詞比一張診斷書還要不值?
作者: emma369 (別亂丟水球)   2016-08-28 23:45:00
到底在寫什麼?光有沒有性侵這回事都證明不了,是要南檢怎麼辦案?難道你是要南檢光憑被害人講的就起訴陳星?那是不是哪個人含血噴人說別人性侵他都要起訴?
作者: mamaes (mamaes)   2016-08-28 23:47:00
就是在等這種,讓案子歸案子,不要牽拖女性主義還是仇女我轉,我被噓習慣了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6-08-28 23:49:00
完全不知道為何無視不起訴書當中,有傳喚心理諮商師這件事情?如果真的有因性侵而造成的PTSD,心理諮商師診斷的時候完全沒發現?所以你這是在質疑諮商師的專業嗎?還是又覺得誰收錢了?
作者: twmarstw7758 (白愁)   2016-08-28 23:51:00
人家父母有要再訴嗎
作者: mamaes (mamaes)   2016-08-28 23:51:00
只是希望能對性犯罪司法案件能有更多改善不是要引起男女無意義的爭戰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6-08-28 23:52:00
上次這人提什麼性侵要被告舉證合意,算了吧,不要把司法搞壞就不錯了
作者: au355 (香)   2016-08-28 23:52:00
大推啊 謝謝分享 長知識了
作者: Rosso (甜蜜系悲傷情歌? ? )   2016-08-28 23:53:00
有沒有想過PTSD的可能是你?
作者: twmarstw7758 (白愁)   2016-08-28 23:54:00
行房紀錄器先買吧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6-08-28 23:55:00
同樣道理,工具人能不能告女生詐欺?女生如果騙工具人有交往機會,工具人才甘願出錢,也能用這種思維提告嗎?
作者: force5566 (ㄈㄛˋ斯5566)   2016-08-28 23:55:00
過氣了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6-08-28 23:56:00
事實就是感情欺騙不算是詐欺,不然一堆渣男渣女都能送進大牢裡了
作者: IamRayN (我是瑞恩)   2016-08-28 23: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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