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5全台大停電 商品、原料變質破損可認列損失
2017-08-29 20:29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今日表示,815全台大停電,營利事業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若因
此變質、破損而無法出售,可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辦理報廢,核實認列損
失。
北區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的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
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
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在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
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按規定,營利事業每次申請報廢金額在新台幣500萬元以下,應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
告表等相關資料,經稽徵機關審核無異常者,再依通知補送毀棄過程前後照片(須加註日
期),即可書面審核,免實地勘查。
北區國稅局呼籲受損營利事業,善加利用各項稅捐減免規定並在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
自身權益。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267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