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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訟13年的太平洋電信電纜公司遭掏空200億元案,一審依業務侵佔等罪,判太電前財務
長胡洪九18年徒刑、併科罰金10億元,太電前董事長孫道存因偽造文書罪被判刑4年。二
審依《速審法》規定酌減改判胡14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10億元,孫減為3年徒刑,最高法
院今維持二審判決定讞,胡、孫均須入監服刑,最高院並已通知最高檢察署啟動防逃機制
判決指出,先後擔任太電副總、財務執行長及董事的胡洪九(77歲),從1980年起主管太電
海外投資,卻從1990年起,隱瞞太電董事會並違反政府禁令,在大陸、香港成立太豐行等
多家子公司與紙上銀行,再以持股子公司及墊付款項模式,把太電鉅額資金匯到子公司。
胡不僅沒據實作帳揭露資訊,甚至以五鬼搬運法掏空挪用。而從1986年起先後擔任太電總
經理與董事長的孫道存(67歲),明知胡的不法作為,卻草率簽署文件,任由胡鯨吞蠶食太
電資產並掩飾資金缺口。
全案爆發後,胡始終自稱專業經理人,遭人嫁禍背黑鍋,最後更直指孫授意他做這些非法
犯行、孫才是主嫌。孫喊冤說被胡陷害,指胡一手掌控海外投資,孫還自稱擔任太電總經
理時,被時任董事長仝玉潔(仝讀音為同)架空。
不過一審認定孫每年領太電集團數千萬元董事報酬又曾任總經理,卻放任胡一手遮天,致
胡侵吞太電約100億元資產,將2人論罪判刑。全案上訴高院二審期間,胡、孫2人持續互
推責任,二審仍認定2人有罪,但因全案審理逾8年未能定讞結案,去年3月依《速審法》
規定酌減改判胡14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10億元,孫減為3年徒刑,最高院認定胡、孫上訴
不符合法定程序,且部分罪名不得上訴第三審,今駁回2人上訴定讞。
至於同案其他被告,太電前董事長仝清筠及祕書黃靜琳,一審被依業務侵佔等罪各判刑3
年2月與1年6月,高院二審改判仝1年6月須入監,另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黃減為9月徒刑
、得易科罰金。太平洋光電前副董繆竹怡一審被依背信等罪判刑6年,高院二審改判4年4
月。仝清筠的父親仝玉潔於一審審理期間過世,判決公訴不受理。最高院今維持二審對同
案被告判決,全案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