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台灣司法真的沒救了!
前幾天 那個八爪椅公務員 被告的男子
根本是冤案阿!
新聞報說 刑事局有跟該網站要求IP
但網站不理
結果法官在判決書 寫說 無調查必要
被告說曾經送修過
法官找電腦公司的證人來
證人說 忘記修哪裡、有沒有修硬碟
只記得硬碟裡沒有性愛影片
(這證人很奇怪不是嗎? 忘記修哪裡 卻記得沒有性愛影片)
結果法官寫 無證據以實其(被告)說
最後 法官就是自由心證 有罪推定
認定被告是唯一會有影片的人
後來被告去測謊 通過了
高院還駁回上訴 說測謊只能參考........
我在該網站 找到該影片 (不是網友誤認的"極度"那片
是長度、內容 跟判決書一樣的影片)
然後我看那個上傳者
他上傳的影片很多! 八爪椅公務員 只是其中一片!
而這些影片 共通點是 幾乎都是中文的 (我還沒把每片看完 所以講"幾乎")
口音跟人 看起來都是台灣人
而且每一片的男女主角 都不一樣!
有成人的 也有8+9屁孩的......
影片的名稱 都是英數字
這個上傳者 根本是專門竊取台灣性愛影片的人!
他怎麼竊取 我不知道
可能是駭客 靠入侵
也可能是買舊硬碟 去挖人家資料.....
總之 看起來不像是被告阿!
如果那個上傳者 真的是被告
那法官也是瀆職! 不把其他影片也辦一辦?
而且新聞說 男女雙方 都是6年級生
但是該上傳者的自介 是29歲!
住台北 (跟被告所在的宜蘭 蠻接近)
雖然自介可能是假的
且他註冊日 是2014 1 19 確實為判決書認定的日期前面
不過看他傳那麼多影片 看起來就不像被告阿!
以下判決書 我只貼其中一些點
要看完整的網友 可以自己查案號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俞冠丞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事 實
一、乙○○與丙○○前為男女朋友關係,民國103年10月間因丙
○○要求分手,乙○○復合不成遂心有不甘,竟基於以網際
網路傳送散布猥褻影像供人觀覽之犯意,
二、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伊是在103年12月16
日凌晨零時30分許,經友人告知才知道上開性交過程影片在
網路上流傳,該影片並非伊上傳;又儲放該影片之筆電因硬
碟受損送開設誠信電腦公司之證人甲○○修理更換硬碟,舊
硬碟甲○○並未返還,伊不知是否因此有人利用網路流傳出
去云云。經查,被告固曾將筆電送到誠信電腦公司給證人甲
○○維修,惟送修時間是在103年12月19日證人甲○○警詢
前好幾年,證人甲○○已無法清楚記憶是維修筆電何處或有
無更換被告筆電硬碟,伊只記得在被告送修的筆電硬碟內,
並無被告拍攝的性愛影片等情,業據證人甲○○到庭證述在
卷,被告空言辯稱是因證人甲○○未返還汰換的舊硬碟導致
存放在舊硬碟的上開影片流出云云,尚乏證據以實其說,自
難採信。被告另辯稱是因不詳友人告知才知上開影片流傳,
並非伊上傳至網際網路方法供人觀覽云云,然查,上開性交
過程影片係被告拍攝,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且係諸存在被告
使用的筆電內,事後又在網路流傳,衡諸常情,當可推斷係
被告利用電腦設備上傳至網際網路供人觀覽,再參以被告事
後與告訴人丙○○於103年10月間分手之過程並非平和,被
告更曾經到告訴人工作場所指責告訴人不當,此據證人張以
立於警詢證述在卷,已可推知被告因二人分手,心有不甘,
才將多年前拍攝之二人性愛過程影片上傳網路供人觀覽乙情
,被告空言否認是因不詳友人告知才知悉云云,並不可採。
又上傳網際網路只要能連結網路上傳影像即可,並不限地點
或行為人所有之電腦設備,而上開猥褻影片為被告拍攝,被
告本可輕易借用他人電腦設備上傳該猥褻影片,是被告請求
向上揭色情網站查詢上傳電腦IP云云,尚無調查之必要。本
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惟經本院勘驗上開猥褻影片結果如下
:「1;31[m影片長5分35秒一、影片開頭,拍攝場地在房間內,一
女子裸身躺在俗稱八爪椅之輔具上,從拍攝角度可見其面貌
。二、0分3秒一名男子裸身入鏡,無法窺得男子面貌。該男
子與女子共同合意為性行為,男女皆未看鏡頭。三、2分41
秒女子變換體位,翻身過程中,臉部有朝向鏡頭,但視線並
未看著鏡頭,接著男女繼續為性行為。四、5分10秒男女一
起移動至鏡頭可攝得處所之外,攝影繼續,畫面僅剩輔具。
五、5分32秒女子又裸身移動至鏡頭可拍得之處所並用手碰
觸輔具,女子轉頭朝向攝影機方向時,攝影畫面隨即轉向朝
電視機方向拍攝,電視機呈現播放狀態。六、5分33秒從電
視機反光畫面可看出女子用手推動某物品,攝影於5分35秒
停止。」
爰審酌被告
僅因感情糾紛,即恣意透過電腦利用網際網路上傳上開性交
過程影片,經由網際網路無遠弗屆之特性散布之,所為應予
非難,兼衡被告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兼衡其智識程度、生
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損害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呂俐雯
法 官 林楨森
現在2017了
還能寫出這種邱和順案時代的判決書?
IP查不到 就無視IP
證人忘記電腦有沒有修硬碟 就直接認定被告說謊
測謊過了 直接認定測謊是參考?
(邱和順案
黑色塑膠袋、繩子長度不對 無法解釋 就和諧不提
自白跟證據位置不同 就認定被告記不清楚
兇器跟屍體找不到 還是認為被告受拷問下的自白可信)
對被告有利的說詞 都判定不可採
被告不認罪 就判定是犯後態度不佳?
2017了 政黨輪替了 台灣民主化了
這些司法敗類 稅金小偷
還能繼續玩 自由心證、有罪推定?
我查這法官 居然還拿過三支嘉獎
http://i.imgur.com/Cfcq42T.png
這種法官 監察院不用彈劾嗎?
連無罪推定 都能無視?
看另外這案子
台灣的司法 明明就有無罪推定的概念了
該法官也認知到 有駭客的可能性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582484
結果這個王耀興 自由心證可以濫用至此?
而且我看新聞 是說男女主角 互控是雙方所為
結果法官可以直接對男方 作有罪推定?
然後這篇新聞提到
http://news.tvbs.com.tw/local/76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