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扛出大法官釋字702號 色師想回復教職

作者: aaaaaaaaaaac (hello stranger)   2017-08-31 21:45:57
自由時報
扛出大法官釋字702號 色師想回復教職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原是國立大學副教授的劉男,91年觸碰女學生私密部位,
被學校依「教師法」解聘,終生不得再任教職,直到101年大法官釋字第702號出爐,指終
生剝奪教職違憲,校方因而重啟審議,後仍認劉男猥褻屬實,未予復職,劉男不滿,向台
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法官認定猥褻屬於性侵害,非「教師法」保障範圍,日前駁回其訴

釋字702號指出,「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被學校解聘、停聘、不續聘者
,終身禁止再任教職,完全扼殺改正機會,逾越限制人民工作權之必要程度,有違憲法23
條之比例原則。
「教師法」後修訂為教師除犯下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
重侵害者外,可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四年後,得聘任為教師。
劉男擁有博士學位,原為國立大學體育系副教授,91年藉著幫女學生測量體脂肪的機會,
解開A女胸罩,並碰觸A、B、C女生殖器旁的恥骨,被花蓮地院依乘機猥褻罪判刑7月。
劉男上訴花蓮高分院,辯稱行為均經學生同意,且體脂肪研究不是有數據就好,臀圍或體
脂肪必須要很準確,所以才沒有隔著衣服測量,法官考量7月徒刑稍嫌過重,改判6月,得
易科罰金5萬4000元。
學校依判決認定劉男行為不檢,92年予以解聘,終生禁止再任教職,直到大法官作出釋字
702號,教育部發函要求重新審議該類教師是否具有再聘任為教師資格,校方才再次開會
討論,劉案仍維持不得再任教師決議。
劉男不滿提告,指當時學校認定「性騷擾成立」,但他被判的是「乘機猥褻」,兩者為構
成要件不同罪名,處分顯有違誤,且性平會未重新調查,也沒讓他到場說明,程序有瑕疵
,要求撤銷處分。
雖然釋字702號保障教師工作權,但依照該解釋而修訂的「教師法」,也依比例原則設下
除外條款。法官直指劉男犯下的乘機猥褻罪屬於性侵害案,情節重大,不受「教師法」保
障,當然不能再任教師,駁回劉男告訴,仍可上訴。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80205
作者: winu (受監護宣告ing)   2017-08-31 21:46:00
學校消極不錄用就好了
作者: abram (科科)   2017-08-31 21:46:00
何不轉業去補習班
作者: ts05593818 (Bakaka)   2017-08-31 21:47:00
消極就好啊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7-08-31 21:48:00
司法院打臉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再打臉回司法院
作者: DIDIMIN ( )   2017-08-31 21:48:00
都當道副教授了還不愛惜羽毛?
作者: samkivn963 (牧限)   2017-08-31 21:49:00
體育系副教授是能補習什麼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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