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很好
台灣就蓋個城把自己鎖在島裡
因為智財權 島民就不用國際視野了
就像進擊的巨人 都關在城牆裡
這個世界就只有城裡這麼大
※ 引述《proprome (月光寶盒)》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https://www.inside.com.tw/2017/09/30/internet-white-terror
: 2.完整新聞標題:
: 台灣網路的白色恐怖再起?鄭運鵬提案增訂著作權法可封鎖網域!
: 3.完整新聞內文:
: https://goo.gl/b2mCL1
: 出處:鄭運鵬臉書
: 第一次台灣網路白色恐怖
: 2013 年 5 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擬修法,讓智慧財產局可以直接下令 ISP(網路服務
: 供應商)業者,以 IP 位址或 DNS 技術等方式封鎖「一望即知重大侵權的境外網站」。
: 這麼一來,只要智慧財產局認為該境外網站侵權,就可以直接要求 ISP 封鎖,連審查、
: 審判的程序都沒有,因此也飽受批評。
: 後來,智慧財產局表示,是否封鎖一個網址或網域,將改由法院裁定。此一事件甚至被解
: 讀為 2013 年台灣網路的白色恐怖,原本預計於 2013 年第二立法院院會期間審查,最終
: 在輿論抗議之下,停止推動修法。
: 第二次台灣網路白色恐怖
: 然而民進黨立委鄭運鵬卻又再度於立法院 提案 ,打算在著作權法增訂條文,讓著作權人
: 可以聲請法院要求網路服務業者封鎖 IP 位址或網址,並讓臺灣網際網路中心(TWNIC)
: 不得解析該網頁。
: 增訂條文如下:
: 第八十四條之一 中華民國境外之網站如有侵 害著作權之情事,著作權人依民事訴訟法提
: 起保全程序者,適用以下規定:
: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聲 請應表明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事項,倘 不
: 知該中華民國境外網站所有人之年籍資 料者,得僅列該中華民國境外之網站之 IP 位置
: 或網域名稱。
: 二、著作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提供之擔保,中華民國 境
: 外之網站所有人於法院淮予假處分或定 暫時狀態後六十日內,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二
: 十九條第一項聲請法院命著作權人 於一定期間起訴,著作權人得取回所提供 之擔保。
: 三、如無法知悉該侵權境外網站之地址時, 前開依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所為之裁定及 執
: 行命令,得以電子方式傳遞至網站上所 戴之電郵地址,如未載電郵地址者,聲請 人可逕
: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聲請 公示送達。
: 四、該境外網站所有人如依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令聲請人限期起訴者,其聲請狀應依民 事
: 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規定記載所列事項 。
: 五、著作權人得聲請法院令網際網路服務業者封鎖該 IP 位址或網域,並令臺灣網際 網
: 路中心(TWNIC)不得解析該網頁。
: 六、第一款、二款、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於 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時準用之。
: 七、聲請人依法院令其限期起訴後,該民事 訴訟即適用民事訴訟之規定。
: 台灣的網路長城?
: 可能有不少人會認為:既然境外網站侵權,那麼封鎖了有什麼不對嗎?但值得擔憂的是,
: 今天如果因為著作權或智慧財產權的主張而可以封鎖境外網站,將來是否也可以因為政治
: 或其他主張而封鎖境外網站?這麼一來,不就跟中國的網路長城一樣了嗎?
: 況且,封鎖了侵權的網站,一來不會讓侵權行為的傷害降低,只有台灣無法造訪該網域,
: 但是全世界都可以,二來可能更變相鼓勵了侵權行為,因為台灣已經封鎖了某個網域,那
: 麼在該網域底下的任何侵權行為,可能台灣的著作權人根本都不會發現了。更嚴重的是,
: 假設某位音樂人的音樂影片被侵權上傳到 YouTube,在聲請之後,法院要求封鎖整個
: YouTube 網域,這合理嗎?
: 換句話說,這樣的主張不僅沒有讓侵權的情況好轉,反而直接讓台灣的網路自由受到重大
: 的侵犯。而以下這些提案與連署的立委(民進黨與時代力量),為何如此不在乎網路自由
: ,也十分令人不解。
: https://goo.gl/B1ri5K
: 怎麼做?
: 那麼,要維護著作權,又不能影響網路自由,該怎麼做呢?
: 首先,如果侵權的方式是透過 Google、YouTube、Facebook 等大型國際平台進行,建議
: 由政府出面與這些大型平台進行協調。其實這些大型平台本來就有自己對於侵權內容的處
: 理規範,不足之處再加強要求,便可降低侵權所產生的傷害。以 YouTube 為例,若境外
: 有業者上傳台灣創作人的影片牟利,其實可以向 YouTube 主張自己的著作權 ,Google
: 也表示拒絕提供盜版網站廣告服務。
: 其次,發展更智慧化的工具協助著作權人保護自己。其實有太多侵權的行為著作權人根本
: 自己都不知道已經被侵權了,又要如何去主張與爭取自己的權益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
: 職責,是不是也包含了應該提供創作人好的工具來保障自己的權益?而這些在乎著作權的
: 立委,是不是先把焦點放在讓智慧財產局可以盡本分?貿然修法的後患無窮,需要格外謹
: 慎。
: 最後,有許多人對於內容農場深惡痛絕,認為此舉可以杜絕內容農場的猖獗行徑。然而,
: 轉換一個新的網域技術上一點難度都沒有,但是透過法院去聲請封鎖某個內容農場,恐怕
: 需要一段的作業時間,這樣做真的能打擊內容農場嗎?反過來說,台灣有不少的品牌與企
: 業在這些內容農場下廣告、獲得訂單,豈不是內容農場的幫兇?而對這些喜歡在內容農場
: 下廣告的品牌與企業,政府是不是才應該請他們喝喝咖啡?
: 其實從這個提案,也可以看得出來,原來有那麼多政治人物,思維並沒有進到這個數位經
: 濟的時代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