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ymay82407 (David jun)》之銘言:
: 林漢強說,承辦此案的檢察官和法醫,先前往彰化市立殯儀館以及台中光田綜合醫院沙鹿
: 總院相驗林姓男子等3人的遺體,確認3人死因都是顱骨骨折,顱腦損傷致死,緊接著回到
: 地檢署訊問肇事的東姓男子,今午諭令15萬元交保。
: 心得:只能說過一陣子又會被遺忘
: 真的很慘
關於大車的五管 (敬請參閱在下前一篇拙作, 臺灣因為不管雇主所以是四管),
鬼島完全沒有落實, 否則只要從源頭管制, 這種悲劇可以大幅度避免;
即便實務上不可能完全避免, 最起碼大部分都能夠獲得相當程度的改善.
本案, 管好人的部分, 今天受害一家三口仍然活的好好的;
廣義來說, 這天倫是被執法欠缺以及人民法治觀念薄弱給殘害的.
行為人(即肇事駕駛)被罰是不爭事實, 但雇主呢?
先講解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一第一項所載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
大車自有的比例較高, 多數是司機自己名下的, 少部分是受雇司機所有,
依據這條才有可能罰到老闆, 但切莫忘了開公司都不是吃素的, 依據同條第四項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
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老闆豈會不知? 自是用這條但書來規避, 且向來如此.
至於肇事駕駛是如何受聘僱的? 老闆只要一口咬定當初該員持偽造證件
致使老闆誤信其為真就可以反駁, 在答辯技術上面不難.
另外, 某些大車司機的薪酬是領現, 即便取得強制執行名義, 假處分
也留不住任何東西, 人肉鹹鹹不然你想怎樣?
上面那罰緩區區幾萬, 不足為懼; 而民法裡面似乎有這麼一條(188條第二項)
可以保障被害人, 但要先等同條第一項後段先確認無法由行為人受償時才有作用...
同樣別懷疑的, 那就是某些不肖老闆也會把超速跟超重推的一乾二淨.
ex我怎麼知道?出車前三申五令強調要過磅通過啊!
敝公司同仁向來嚴守紀律, 想不到該員竟然blah blah ~
外國是怎麼做的? 外國是針對大型運輸系統另立專法(有些人可能會認為專法是歧視...)
來管, 因為大型運輸物流出事都是非死即傷, 豈容小覷?
其實老歪們在前端的四管做得確實, 後面可以省下很多紛爭, 也節省訴訟成本.
至於探究分隔島的高度實無必要, 因為, 除了視線問題, 也有很多成本考量, 更或是
若單向緊急封閉無法短期恢復通行, 或因應戰時需要, 可以直接鑿穿中央分隔護欄
來恢復雙向通行, 或是只小幅度封閉出事段(前後端鑿穿), 其餘仍照舊通行.
過高過於定著的分隔島, 不僅救災不易, 排除障礙也相對困難.
把四管做的完善, 比這些硬體建置來的節省資源; 畢竟, 硬體再怎麼管,
也還是會有人買西瓜刀剖人腦不剖西瓜, 買燒錄機燒盜版A光.
另外就是光頭胎再生胎的議題就不贅述, 包含在管車內(嚴格說起來是管人),
不偷料不搶快, 別把內部成本外部化, 轉嫁給全民.
最後推薦刑法第185條之4的修正緣由及始末, 裡面有很多血淚故事, 在在訴說著
諸多破碎的家庭最無奈的吶喊.
P.S. 沉重的呼籲, 提及鄉民最痛恨的酒駕, 在大家罵修法牛步之前, 請先捫心自問,
選舉的時候有沒有嚴謹的看過選區立委的訴求?怎樣的立委素質就會造就怎樣的
立法品質, 無奈的法官也只能按照奇妙的法律規範來判.
不管政治, 就是被良莠不齊的政客給魚肉; 人民有權利選擇是要問政監督立法嚴謹的
政治人物, 還是只跑紅白帖的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