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規定
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例假及休息日之日期,應由
勞雇雙方約定。雇主如有於週間更動之需要,除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外,仍應謹守「不得連
續工作逾6日」之前提。
只有少數特例 現實條件無法七休一
現在卻為了少數特例 而把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拿掉
特例當通例用 弄成可連上12天班
加班工時上限又平白無故從四十六小時 加到為五十四小時
是要搞死勞工喔
※ 引述《qqmaybenot (qq)》之銘言:
: 政院擬全面鬆綁「7休1」改「14休4」、可連上12天班
: 自由時報
: 2017-10-30 09:40
: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一例一休」修法深受勞工及企業關切,目前行政院擬全面鬆綁
: 「七休一」規定,只要勞資雙方協商或工會同意,即可加班、不受「七休一」限制。政院
: 高層指出,未來勞工仍可在2週、14天中有2天例假和2天休息日,休假天數不受影響。
: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237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