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蘋果日報
2.完整新聞標題:
他深夜河畔屠狗棄屍 卻因這原因逃刑責
3.完整新聞內文:
家住新店的鍾姓男子,今年6月半夜騎腳踏車載著一隻已經往生的小狗到景美溪河畔,當
場將牠開腸破肚,內臟還散落在溪邊,現場慘不忍睹,民眾發現後緊急報警處理,警方隨
後將鍾男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將鍾男函送法辦,但台北地檢署調查後發現《動保法》規
定不得對動物任意宰殺,但前提必須是要「活體」,而鍾男殺的是已經往生的毛小孩,與
構成要件不符,只能做出不起訴處分。
這起事件發生在今年6月20日深夜,有竊盜前科的45歲鍾姓男子,騎著1輛腳踏車,車前籃
子放了1隻小狗,小狗頭在下、4肢朝上,一動也不動,鍾男就沿著寶元路一段防汛道路騎
,當時街上一名毛姓女子見到後覺得怪異,決定一路跟著鍾男,看看到底會發生什麼事情
。
沒想到騎沒多久,鍾男就將腳踏車停放在路邊,然後用手抓著狗的後肢越過河堤朝著景美
溪畔走,不久,鍾男將狗放在地上,拿出隨身攜帶的刀子,就將狗狗開腸破肚,屍體疑似
往河裡丟,內臟則散落在河畔。
毛女被現場的景象嚇到,回神後立即通知動保團體並向警方報案,警方獲報後,循線將鍾
男傳喚到案,並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函送法辦。
只不過鍾男到案後供稱,因為狗早已往生,他才帶到溪邊處理,當天他有吸膠,也不清楚
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而毛女也到庭證稱,當時發現鍾男載著狗時,狗的嘴上沒有套著任
何東西,但一動也不動,甚至當鍾男用刀子刺向狗的肚子時,也沒有聽見狗在哀嚎。
由於《動保法》第12條所規定「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對象必須是活體,為此,檢察官
還特別函詢主管機關農委會,得到的答案也相同,由於鍾男宰殺已經死亡的小狗,無法可
管,因此處分不起訴。(呂志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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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106/123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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