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殉職警消變因公死亡? 撫卹金少了600萬

作者: NewIdentity (New Life)   2017-11-09 06:41:34
過了一天 沒有人出來糾正這篇的錯誤(居然還被推爆,都快笑死了)
想想還是寫一下好了
免得一堆人在那邊以訛傳訛 公務界的謠言已經夠多了
首先,「因公殉職」是「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跟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也就是說「只有警察人員才有因公殉職的適用」
公務人員是沒有「因公殉職」的,只有「因公撫卹」
「警察人員」的定義為何呢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條及第5條的規定
http://weblaw.exam.gov.tw/LawArticle.aspx?LawID=E020035006
第3條 警察人員,是指本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第5條 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
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
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第39條
依警察機關、學校組織法規所定之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
「除任用、退休及撫卹」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除任用、退休及撫卹」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除任用、退休及撫卹」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第39條之1
「海岸巡防機關」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之人事事項,
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簡單來說,「因公殉職」只有「警察機關」、「消防機關」跟「海岸巡防機關」
列警察官等的人才適用
更白話一點,警政署、消防署、海巡署底下是「警監」、「警正」跟「警佐」的同仁
才可能有「因公殉職」的可能
也就是這篇舉的兩個「因公殉職」的例子
通通都是錯的
我是不知道原po依據是什麼
google了一下
該不會是這篇吧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93303
這篇本身就錯了
引述錯誤的例子就會得出錯誤的結論
消防署政風室主任雖然在消防署工作,但他是「廉政職系」,不是警察人員
下面那個內政部移民署就更誇張了,就不是在警察消防跟海巡機關工作,
更不可能「因公殉職」
這兩個都是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辦理「因公撫卹」,不是「因公殉職」
也就是說 不是什麼官大才可以因公殉職
鄉民們平常罵記者罵得很爽
怎麼碰到某些事情 就相信記者寫的東西 不經查證跟思考就照單全收??
另外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6條及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的規定
因公殉職是由上面那三個機關「警政署」、「消防署」、「海巡署」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規定審認後
請銓敘部「幫忙」在撫卹公文上面寫一下而已
也就是說原則上銓敘部只管公務人員撫卹法,
公務人員撫卹法的最高撫卹等級叫「冒險犯難」,
(因公撫卹人員,就叫「因公死亡」,從來都沒有「因公殉職」)
什麼叫做冒險犯難呢
兩個例子 桃園新屋大火跟高雄氣爆
https://www.twreporter.org/a/xinwufire-the-survivor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7588
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5條規定
「因公死亡」人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冒險犯難跟戰地殉職是同等級的
難不成一般的案子都可以說是戰地殉職嗎 應該不行吧
所以冒險犯難本身就很難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
本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稱冒險犯難,
指「遭遇危難事故,執行搶救任務」時,
「明知該災難現場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
「且依當時之時空環境,無從預先排除其死亡之可能因素」,
「仍奮不顧身,於災難現場執行搶救任務而殉職者」。
必須符合各種要件才該當冒險犯難
一般比較容易出現的是警察攻堅、消防員救火
不但是要執行法定職務,而且明知會死仍然奮勇向前
才有辦法符合冒險犯難
用這樣的標準看
下面三個根本就都不符合冒險犯難
而警察跟消防人員 很多勤務本來就都有危險性
但是並不是因為危險就可以每個都冒險犯難好嗎
題外話
消防同仁想把捕蜂捉蛇業務踢出去 已經很多年了
本來就不是法定業務 消防同仁也沒有受過專業訓練 沒有比一般人更厲害
一日民眾觀念不改,一日這業務就還不回去
請大家支持消防同仁 讓他們可以早日回歸消防專業
※ 引述《neepa (官小講話算三小)》之銘言:
: 提供各位兩則因公殉職案例參考:
: 2007年消防署政風室主任南下嘉義執行公務時在國道發生車禍,不幸死亡。
: 此案為因公殉職結案。
: 2013年內政部移民署派駐陸委會香港辦事處服務組副組長在香港練習划龍舟時,
: 突然休克,搶救後仍宣告不治。此案為因公殉職結案。
: ============================================================================
: 再給各位三則因公死亡案例參考:
: 2009年花蓮縣消防局邱姓隊員前年底摸黑到海邊救人,現場因照明不足,
: 他爬上消波堤時,絆到梯階跌落七公尺深箱涵死亡。
: 事後消防署依因公殉職予以從優撫卹,但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核,
: 都認為邱逸青是不小心摔死,不符「冒險犯難」標準,只依因公死亡撫卹。
: 2011年台東縣消防局李姓隊員執行為民服務摘蜂窩時被虎頭蜂螫傷死亡,
: 因為民服務勤務並非法定勤務,所以銓敘部認定只能算因公死亡,不算因公殉職。
: 2012年屏東縣消防局陳姓小隊長,為民服務捕蛇後返隊途中遭酒駕撞死,也不算殉職,
: 銓敘部認定是因公死亡。
: ==============================================================================
: 政風室主任、服務處副組長因公死亡才能叫因公殉職;
: 基層隊員跟小隊長因公死亡就真的只是因公死亡。
: 包含上一篇分享的捨身救乘客的火車車長,不也是打官司才得到因公殉職嗎?
: 不然你跟我說國道車禍跟划龍舟休克,符合哪個因公殉職要件?
: 再提供一個數據給大家這14年內,台灣已經死了43名消防員。
: 折損率還不夠高啊?全台才14000個消防員而已!
作者: NVIDIA (祝大家平安喜樂)   2017-11-09 06:42:00
你太早發文會被無視
作者: pony666 (不要踩到我)   2017-11-09 06:46:00
重要推
作者: autokey (該起床啦)   2017-11-09 06:50:00
你跟記者認真什麼?
作者: Lornerice   2017-11-09 06:51:00
瞭解
作者: grimms42191 (米希安~☆)   2017-11-09 06:55:00
作者: justwater (halfwater)   2017-11-09 06:58:00
我來
作者: kaletra (還沒想到)   2017-11-09 07:02:00
來這裡跟一堆法盲加民粹的人認真就輸了
作者: Mephist (I'm with you)   2017-11-09 07:06:00
那所謂少600萬又是指什麼?
作者: inewnew (moledy of you)   2017-11-09 07:10:00
補蜂捉蛇理應由民眾"付費"請民間業者處理,只是沒人敢提
作者: sarspieya521 (HANA)   2017-11-09 07:11:00
所以那兩個例子的「因公殉職結案」是假的?
作者: t048520 (這樣真的對嗎?)   2017-11-09 07:12:00
你跟鄉民太認真啦
作者: redsgm (redsgm)   2017-11-09 07:13:00
作者: newhander (新警察)   2017-11-09 07:15:00
結果你打臉一群高潮的鄉民?
作者: lovetweet (諾的偉少)   2017-11-09 07:15:00
作者: amethystboy (紫晶男)   2017-11-09 07:19:00
感謝說明
作者: hkt0857   2017-11-09 07:20:00
太早
作者: mftd (Mda)   2017-11-09 07:20:00
推辛苦你打這篇導正
作者: snnp123 (the great F1 hybrid)   2017-11-09 07:22:00
水喔
作者: edwar9154520 (八八八)   2017-11-09 07:22:00
作者: dostey (Dos)   2017-11-09 07:24:00
軍公教連死亡都這麼優渥 勞工QQ
作者: redbeanbread (尋找)   2017-11-09 07:28:00
原來
作者: keikei5566 (愷愷)   2017-11-09 07:28:00
理組看不懂,然後笑你文組法匠
作者: kmshy (shy)   2017-11-09 07:29:00
推打臉
作者: star99 (KARA)   2017-11-09 07:29:00
所以上台灣國道是冒險犯難?
作者: jmangeL44 (趴趴)   2017-11-09 07:32:00
作者: notneme159   2017-11-09 07:33:00
推個
作者: ato0715 (熊)   2017-11-09 07:34:00
推推
作者: mk2mk3mk4 (NorA無聊ing)   2017-11-09 07:34:00
推推
作者: northorown   2017-11-09 07:35:00
作者: FFMay (一起運動吧)   2017-11-09 07:35:00
還在高潮你po這個怎麼下台啦
作者: Imuran (生而為人 我很抱歉)   2017-11-09 07:36:00
捕蜂捉蛇不屬於細則16所列各項,上國道如果可以當成【交
作者: nitvx (nitvx)   2017-11-09 07:37:00
小小的台灣搞一堆制度,畫分各種階級和職業
作者: Imuran (生而為人 我很抱歉)   2017-11-09 07:37:00
通指揮或稽查】當然算是,不過也要有【奮不顧身以致死亡】
作者: passpass (Pass~)   2017-11-09 07:37:00
作者: Imuran (生而為人 我很抱歉)   2017-11-09 07:38:00
然後算錢的部分,公務人員的因公殉職應該是歸納在撫卹法5.1的戰地殉職,其他沒有跟殉職扯得上關係的地方執行業務有冒險犯難致死+50%、其他就是+25%以下,而警察人事36-1又規定金額是不得低於撫卹法*2 所以會有巨大差別
作者: AbbeyJien (-+<><)   2017-11-09 07:42:00
作者: GundamW (無盡的華爾滋)   2017-11-09 07:45:00
推科科
作者: yeay (非心)   2017-11-09 07:45:00
所以前2個案例還是有提升至最高撫卹等級”冒險犯難”,只是跟警察人員的定義不同,但還是領到最高的金額吧?!
作者: shorty696820 (虹彩弟弟)   2017-11-09 07:46:00
推推
作者: Armour13 (鎧甲)   2017-11-09 07:47:00
與八卦版要求不合
作者: benson860617 (拍拍)   2017-11-09 07:48:00
優文
作者: akway (生活就是要快樂)   2017-11-09 07:48:00
理組不懂啦 看不懂文字
作者: pinrannie (NOWAY)   2017-11-09 07:48:00
推!
作者: BigBananaBoy (大香蕉底迪)   2017-11-09 07:50:00
推推
作者: konanno1 (konanno1)   2017-11-09 07:51:00
作者: yeay (非心)   2017-11-09 07:51:00
差了銓敘部網站,只是名詞不同,但前兩位若有被認定”冒險犯難”,的確有加50%,所以原原po說法沒有太大錯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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