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a5566 (牽手護懶趴/╰ひ╯\)
2017-11-17 13:05:30幫人代發,以下言論不代表本人立場。
昨天詢問鍾佳濱辦公室,我還未去仔細看修正條文
也還在找提案在哪XDDD
但先把他講的東西放上來讓大家有個方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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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有興趣,可以去看法條與說明,其實內文沒說要強制
鍾的作法的確該罵,但他的目標是取消身份證
給妳一個方向,看生物特徵的定義(目前沒有定義)
照片,其實也是生物特徵
這是一個方向,還有很多可以討論的
生物特徵的認定究竟是什麼?
出入境也有採虹膜,但那是被動自願,跟強制又差別在哪?
但是,法條真的沒有說到「強制」,只是舉例「如:虹膜」
https://i.imgur.com/2iZZBD5.jpg
其實所謂個人資料,政府也都有(?)
這也是種莫名被迫給政府,例如照片資料庫等等
並且,原先的戶籍法當中,並沒有明文要照片,那為什麼政府可以這麼做?
佳濱使用行政命令並非因為很輕易可以擴權,
而是明白現在的機關運作模式下,行政命令之上還有很多規範
這就是為什麼他批評現狀,拿監視器可以拍到人臉作為理由
因為現在有人臉辨識技術,以現況而言更侵害隱私
1.但佳濱的邏輯不是「增加」,而是取代舊有的證明方式。
2.我覺得相關討論都帶有數位化的驗證機制,被濫用的可能性會提高的意思在
佳濱的提案仔細抓出來看,其實是拿容貌特徵資料來取代相片資料,
因為相較之下,相片資料涵蓋的隱私是比容貌特徵資料來得更多,
所以從隱私權保障的角度,甚至應該改以虹膜比給照片更有保障。
條文比前面的立法說明更容易懂
只要是具辨識性資訊的取得,就涉及603這個釋字保障的隱私權。
「強制」背後就代表「具體明確必要」理由,可以與基本權限制抗衡。
管他是生物特徵或照片,證件照那個是既存事實
所以就陷入了一個既存就是合理的論證方式
在紙本身分證的情況下,不然可以用什麼
這是進入數位化前後的問題
如果走向數位化認證,那整個問題好像又不太一樣了
隱私權三作用:個人自主發展、保障私領域、個資自決
證件上面本來就是身分證明,姓名照片等資訊,
保障的是「我是不是要把這東西給你是我決定」
當這東西本身已可證明,用其他方式追加國家登載的個人身分資料是否必要,
額外增加的部分,就必須通過必要性的檢視。
科技便利是一回事,拿科技作為檢證身分又是一回事
改朝換代後有沒有得寸進尺的可能,或是過分利用這些資料的狀況,我們都不能保證
現在也有能力從相片中分辨出生物資料,現在科技是可以的
問題就在於,什麼叫生物特徵?這只是其中一點
技術發展日新月異,要求立法者做和司法者一樣的事,其實是很奇怪的
除了刑事案件,我只看過入出國的指紋與臉孔辨識,使用直接資料
科技進步不代表對人的資料取得標準下降。
目前為止要取得直接資料,血液、指紋、虹膜等,
不論研究或是商業使用,都需要個人同意
我們現在就是強制人民提供相片,沒有同意與否的選項
但技術更新了,給相片就含給虹膜,怎麼決定同不同意?
釋字603,雖然他的說法很中國我很排斥,
但是在新技術下的搜集與同意之間,勢必要釐清一條新的線,
否則只會越來越是一筆爛帳
所以不能只是人權無限上綱,我不是說不注重人權
而是科技日新月異的情況下,蒐集與同意,
有的時候根本也不用等到人民意志就能做,怎麼畫清楚底線?
其實這是鍾一開始的想法,他一進立院就想做取消身分證的事情
他要的不是虹膜,其實是在於降低行政成本
當然,降低行政成本不能觸犯人權,這也是要注意的,他可能忽略這點
延伸閱讀:
新加坡政府明年起將以虹膜掃瞄來識別永久居民
https://www.ithome.com.tw/news/110716
作者:
OyAlbert (蛋黃溫)
2017-11-17 13:06:00只覺得好笑,連指紋都違憲了,虹膜怎麼可能會ok拿降低行政成本當藉口只會讓人覺得避重就輕
作者:
sealdoom (日月得天而能久照)
2017-11-17 13:08:00出來洗地了
作者: duck78803139 2017-11-17 13:09:00
新加坡要用難道我們也要? 要不要也等國民所得跟新加坡一樣再來考慮
作者: colenken (呵呵) 2017-11-17 13:12:00
推
作者:
NaaL (Skyline)
2017-11-17 13:18:00那是因為法律不給他強制,別人也回他只能自願。。。不然我看,顆顆。
作者:
NaaL (Skyline)
2017-11-17 13:26:00這篇文章也太避重就輕了
作者: poeoe 2017-11-17 13:29:00
最好光靠證件照就能掃出虹膜啦 不要把照片跟虹膜牽扯在一起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