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7-12-05 06:46:09※ 引述《darknote (黑暗筆記)》之銘言:
: 標題: Re: [問卦] 有沒有警察再用已經失效的法條趕人的八卦
: 時間: Tue Dec 5 00:32:36 2017
:
: ※ 引述《Justapig (就只是一隻豬我心領了,)》之銘言:
: : 看這個,現在正在直播
: : https://www.facebook.com/miaopoya.sdp/videos/1551547834924799/?notif_id=1512404610075513¬if_t=live_video
: : 下面這個已經結束惹
: : https://www.facebook.com/miaopoya.sdp/videos/1551515771594672/
: : 肥宅我看到這個直播
: : 說好像根據釋字718號
: : 警察現在的行為沒有法源依據
: : 算是違法驅離
: : 好像可以打1999檢舉欸
: : 這是真的嗎
: 精彩的應該是之後 在釋字718出來後
:
: 偉大的馬囧政府內政部立刻公佈對應的行政命令
:
: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發布/函頒 )
:
: 一、為使警察機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一八號解釋,於集會遊行法(以下簡
: 稱本法)修正施行前,執行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事項有所遵循,
: 特訂定本原則。
:
: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 (一)偶發性集會、遊行:指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上無發
: 起人或負責人之集會、遊行。
: (二)緊急性集會、遊行:指因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之集會
: 、遊行。
:
: 三、偶發性集會、遊行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無須申請許可:
: (一)聚集舉行集會、遊行前,具有特殊原因。
: (二)因特殊原因而自發性聚集,事實上未經召集。
: (三)聚集舉行集會、遊行前,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
:
: 四、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即時核定,並以書
: 面通知負責人。
:
: 五、偶發性集會、遊行,依法令不得有下列情事:
: (一)於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公告之地區週邊範圍舉行。
: (二)於車道舉行且妨害交通秩序。
: (三)於已有他人舉行或即將舉行集會、遊行之同一時間、場所、路線舉行。
: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認屬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違反法令之
: 行為。
:
: 六、本法規定,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負責人在場主持或維持秩序。偶發性
: 集會、遊行於現場實際主持或指揮活動之人,為集會、遊行負責人,應宣
: 布集會、遊行之中止或結束;參加人未解散者,應負疏導勸離之責。
:
: 七、本法規定,集會、遊行時,警察人員得到場維持秩序。偶發性及緊急性集
: 會、遊行,亦同。
:
: 八、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利用偶發性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
: 令之行為者,主管機關應依法處理。
:
: 九、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之處理,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
: 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
: 必要限度
:
: 是不是緊急/偶發可不是人民說了算 是政府說了算
:
: 行政命令居然能限制憲法 DPP繼續照著用
:
: 真他媽見鬼了
:
2016.03.07
資進黨不分區立委顧立雄
大法官釋字第718號解釋已經說了,緊急性、偶發性的集會遊行是不用、也不可能事先申
請許可的,但目前警政署所頒布的「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第4條,仍然要
求緊急性集會遊行要事先申請許可,再由主管機關即時核定,這擺明就是不甩大法官,執
意要違憲。
事實上,若非事先明白預告或是明顯大規模人數集結的集會遊行,要求警察在現場判斷是
不是緊急性或偶發性的集會,實在有其困難,因此何不就採自願報備!而且拐著彎,要求
民眾進行緊急性集會遊行時仍然要先報備,否則就要處以罰鍰,這樣的行政院草案就跟上
述「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一樣,已明顯悖於大法官第718號解釋。
今天我在內政委員會上,要求內政部長及警政署長立即修改「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
理原則」中,緊急性集會遊行必須事先申請核定的規定,已獲警政署長當場允諾會修正。
集會遊行是人民基本的表意自由,只要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也沒有違法行為,就應該
可以讓它自由自在地進行。鄭麗君委員與我共同提案的集遊法修正案已經進入逐條討論,
我們會再接再厲,繼續奮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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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能不愛死D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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