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就是讚!
美國是這麼做的
自由時報 記者鄒景雯
在這波的勞基法再修正過程中,有一個非常奇特的現象是,我們的產官學界,似乎沒看到
有人好好地把先進國家的做法,詳細地拿出來進行比較制度的研究;大家只有一個籠統的
概念,國外很彈性,但是怎麼彈性法,才能確保勞權,又能兼顧市場機制?這個社會居然
停留在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層次對峙,真是到了必須深刻自省的地步。
當大家都有強烈需求,希望知道其他國家是怎麼演進的,這就顯示了多數國人已意識到我
們現有老舊的勞基法,早就已經不符現代百業的需求。事實上,只要動手查資料,有關資
訊不難取得,但為何無人揭露?這是一個有趣的提問。
就以美國的制度為例,美國勞動部所制定的公平勞動基準法,很清楚地對照出台灣勞基法
的過時與僵固。美國基本上將受雇者分為兩類,一類是採取責任制者,適用者有明確的規
範,包括管理職、行政職、專業職三類;這三種人也並非漫無標準,必須符合薪資固定的
基準,同時要達到薪資門檻,過去是年薪二萬三六六○美元,後來提高到四萬七四七六美
元。此外,其執行相關職務的時間還得超過總工時的一半以上,也就是確實是以管理、行
政、專業為主要工作內容者。屬於責任制者,一週的標準工時是四十小時,實際工作如果
超過這個時間,並沒有加班費,因此是任務完成導向。
第二類是非責任制者,在一週四十小時標準工時之內,做多久、領多少,如果超過四十小
時,經勞資協議,受雇者同意加班,資方必須以一.五倍的薪水來支付,工時並沒有上限
的規定,這就形成非常典型的市場機制,員工想加班,要看資方願不願意付這個價,同樣
的,資方需要人手加班,也要看員工的需求。
美國的勞動法令,就多元的勞動市場進行了起碼的分類,台灣則是一部戒嚴時期的舊法,
修修補補不可得,甚至還受到少數激進的絕對主義者的拉扯,意圖阻礙其大翻修的可能性
,或者民選者以大政府自居,一度以為自己是人民生活與工作的指導者,管到脫離現實,
導致民調暴跌,現今總算迷途知返。
昨晚,民進黨立院黨團快刀斬亂麻,完成初審程序,將勞基法全部打包送院會協商。這個
程序,是不得不然,但理性的人都理解,這次的修法只是把上次修法所造成的傷害,進行
止血,及時補救而已,我們的勞基法遠遠落後產業快速發展的步調,仍存而未解,是一個
不爭的事實,這需要有為的主政團隊以及成熟的社會共識,通力合作來進行更周延的持續
檢視。
如果能踏出這一步,台灣才得以告別鎖國式的內耗,有更大的內聚力,朝國際接軌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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