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職缺底薪必須寫清楚!立委擬修法:薪水4

作者: dinosaurian (蜜蜂把拔)   2017-12-08 12:27:42
「禁止面議」的底限,剛有看到網友推文,十年後這個「4萬元」可能不適用
因此建議「4萬元」改為「最低薪資2倍」,未來最低薪資調升後也可以適用。
此外,規定必須寫「薪資級距」部分,建議還是要對薪資級距部分加以規定
不然級距寫成22K~39K,結果面試的時候只肯給22K,你要不要吞下去?
強烈建議「薪資級距」可以朝以下2個方向修法:
一、資方只肯最低薪資或其他單一薪水時,那只需要寫「單一薪資」,其他不用寫。
二、資方在最低薪資~40K以下都給得起時,「該批次」全部錄取人員之平均起薪,
不得低於「薪資級距」之平均數。
舉例來看:
例一:資方開22K~40K,單一批次錄取4人
這4個人的平均錄取薪水,必須要大於31K,即(22+40)/2=31K
當然其中有人會低於31K,但平均大於31K就不違法
例二:資方開22K~40K,但單一批次只錄取1人
這一個人的錄取薪水,也必須要大於31K
因為用「級距」方式標薪水,就算1個人,資方的給薪也必須要大於平均數
當然,起薪資料,無論對資方或是勞方而言,大都屬於非公開的資訊
資方也不希望錄取人員了解彼此的薪水
這部分當然也要配套方案的修法
譬如說該「批次」錄取人員的薪資必須要上傳主管機關系統供查核
而主管機關也可以隨時稽核公司的內部資料等等
以上,歡迎主政者或民代參考。
作者: KAWASAKIYO (川崎)   2017-12-08 12: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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