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被余祥銓稱不付錢遭揮拳 被害男反駁了

作者: CassSunstein (Pm)   2017-12-11 09:57:36
余翔全有打人行為,這部份行為自有法律責任。
令人玩味的是酒吧包廂的使用者負擔。
如果要追究高男的民事上的契約責任,
那麼大概只能要求「包廂費」的1/4。
(因為高男沒有點酒。酒類的消費,由付帳的余男自行跟女子協調,到底是贈與或借貸。
法律管不到這麼細的案情事實了)
此外,我知道網友們說的夜店習慣。
不過因為台灣畢竟還有一群一板一眼的人(儘管是少數)不承認女性在夜店有白吃白喝
拗同行者的特權。
所以,
1.夜店本身優待女性免入場費,那是一回事。
2.例如余男自願吸收女性酒費,那是一回事。
如果各位在網路辦聯誼,沒有事先講定由男方付酒錢,
然後女方點酒、喝酒後不付自己的酒帳就想離開,
再加上如果這個女的做不到讓男方自願吸收酒錢(或甚至讓男方不爽),那麼:
法律上:
男方可以跟酒吧講說「使用者(誰喝的酒)誰付費」、「酒是這位女子喝的」、
「我已經對你們店家盡到告知義務」、「我們這夥人是各付各的AA制、可沒說誰
『通包帳單』的」、「所以你們店家自己讓這女的不付酒錢與人數比例之一的包廂費
就走出店門、你們自己不攔下她那是你們店家的事、那你們店家就沒有權利請求『同伴』
替那位女子付帳」。
以上引號,各位網友,店家如果不爽而去法院提告請求男方履約付帳,
法官將依照引號的道理判店家敗訴。
本文是提供法律見解,至於該次聯誼如果因為AA制,因此「氣氛好不好」、
「約不約成砲」那是另一回事。因為看到前幾篇文某些人高唱「夜店習慣上」叭啦叭啦,
但是那些「夜店習慣」也要看情形。
我上方有說了,除非上述1.2.的情況,不然如果依照上述另外情況下的的「男方不爽」
且「並沒事先同意『代為付帳』」的情形,再加上「盡到告知店家的義務」,那麼至少:
「這種情況下」,法官不會將此種夜店的(一小撮認為在夜店讓女方拗乃是天經地義
的網友們心中的)「習慣」作為判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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