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自民國105年12月21日部份條文修正公布以後,至今即將屆滿一年。
回顧修正條文,包含第23條、24條、30條之1、34條、36條、37條、38條、39條、74條以
及 79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唯獨修正第34條,至今仍沒辦法施行。
第34條規定: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因為行政院的怠惰、瀆職。近兩個月內"大台南客運"已經發生四起憾事,其中一起導致司
機員死亡。
該條修正前為「‧‧‧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修正後明確訂定間隔11小
時之休息時間。但是我們的行政院做不到,賴清德做不到。因為他的無做為,今年發生也
不只台南的四起客運意外事件。
假設該條文修正後一併自公布日起施行,現在部分行業的勞工職場環境條件、待遇是否得
以面臨改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