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tz Bauer於1963主持了法蘭克福審判,審判對像同樣是奧斯維辛集中營相關人員。但
波蘭審判所根據的是國際法,特別是關於反人類罪的相關規定,以及《國際軍事法庭章程
》(Charter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at Nuremberg);而法蘭克福
審判因為是在德國境內進行,所根據的則是聯邦德國的法律。
法蘭克福審判針對集中營中下層軍官,審判原則很簡單:服從上級命令即謀殺共犯。
法蘭克福審判針對的是奧斯維辛集中營的22位中下層軍官,多為黨衛軍與蓋世太保成員,
其在集中營中的工作為看管犯人,進行甄別與訊問等。審訊全程有359名證人被傳喚到庭
,其中包括210位集中營倖存者。
在審判中,所有被告人都辯稱自己「只是服從上級的命令」,而且因為自己僅從事看管或
者甄別犯人的工作,並沒有親手殺人,故而不能構成犯罪。法庭則並沒有網開一面。根據
德國刑罰第211條關於謀殺罪名的規定,法庭宣佈,如果被告人是出於上級命令而殺人,
或者雖然沒有殺人,但是因為服從上級的命令,參與了集中營日常的管理運作的,即須承
擔謀殺共犯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