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完整新聞標題:
同性伴侶權利不能等 伴侶盟律師淚灑法庭
3.完整新聞內文:
婚姻平權大平台總召集人呂欣潔和伴侶陳凌,為了戶政機關不讓登記結婚提告,台北高等
行政法院今言詞辯論終結,訂下月4日上午9:30宣判。義務律師團伴侶盟請求法院依據釋
字748解釋,撤銷原處分並直接命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律師許秀雯首度淚灑法庭,
強調同性伴侶結婚登記對其他人沒有損害,但可避免再讓人受無意義的痛苦。
全案緣於2014年8月1日號召30對同性伴侶至戶政機關登記結婚被拒後,伴侶盟義務協助其
中3對同性伴侶進行訴訟,另外兩對女同志的行政訴訟,一件原告是方敏、糖糖,法院已
判決撤銷中正區戶政事務所不准同婚登記的處分,但駁回兩人請求法院命戶所直接登記同
婚的訴求,上訴中;另一件原告是梁宗慧、朱姵瑄,本月27日上午9點30分將宣判。
法院今開庭,義務律師團伴侶盟主張,當初戶政機關拒絕同性伴侶登記結婚理由在於,依
據民法及相關函釋,現行民法僅保障一男一女的異性婚,不保障同性二人結婚。如今行政
機關的拒絕處分所依據法規已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而無效,自不能再作為禁止(拒絕)相同
性別二人結婚登記的依據。
律師團認為,釋字748號以宣示現行民法婚姻章保障同婚,所以原處分違法,應予撤銷;
而所謂「兩年日出條款」是拘束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直接適用並無缺乏法律依據或窒礙難
行的問題,請法院直接命北市府作成結婚登記。
中正戶政事務所行政人員表示,依據內政部的今年6月7日的函文,法制化尚未完成,戶政
機關兩年內沒有法律依據可以為其登記,可先辦理同性伴侶註記。
律師團認為戶政機關這種說法很矛盾,因釋字748號可作為行政機關受理登記理由,並無
所謂法規真空狀態,2年期限並沒有暫緩現行民法適用,相關法律依據存在,但同性伴侶
結婚登記權益是被延宕、架空。
律師團指出,兩年修法期間拘束的是立法機關,並非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去矯正行政機
關違憲的錯誤,「准許登記結婚」是最簡單矯正錯誤的方法。大法官解釋並無規定兩年期
間內同性不能登記結婚,而是兩年之後若尚未修法,同性伴侶可以辦理登記,這兩年期間
立法和司法機關仍有必要捍衛人民權利。
許秀雯律師一度哽咽,同性伴侶註記僅能作為醫療法上關係人證明,且依行政院性別平等
處等機關資料,有498項專屬配偶於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根本比不
上配偶」,希望司法應秉持對於憲法的忠誠義務,及早保護同性伴侶權利。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88722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5.備註:
所以除了婚姻平權法案之外,
立法院也應該推動伴侶制度法案的立法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