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edspeed (RED)》之銘言:
: 大家晚安,
: 本魯阿,昨天只是在八卦版PO個廢文而已,
: 就收到一封來信,
: 來信者說他是警察,要我交出所有證據,不然要請我去警察局泡茶...
: https://i.imgur.com/IcReMzD.png
: 本魯看到覺得害怕,本魯明明怎麼事情都沒做啊!
: 只是發發廢文,
: 難道憲法第 11 條所說的「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 是說假的嗎?
: 雖然廢文是沒什麼價值啦!但好歹那一篇文章也價值68P幣吧?
: 難道那一個「警察」是向我勒索68P幣嗎?
: 假設,本魯收到信,覺得害怕,那麼這一位「警察」是否又成立恐嚇罪?
: 刑法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 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對了,難道警察辦案不要講述理由嗎?隨便站內信就可以辦人歐?
: 不是要表明身分和理由嗎? 台灣不是法治國家嗎?
: 本魯感覺害怕!幸好本魯覺得刑法第 235 條跟我無緣,
: https://i.imgur.com/kkL59Pi.png
: 那麼這一位「警察」要找我幹嘛?
: 對了,想到這就想到 懶叫王 講到的,
: 如果有警察說要檢查你的懶叫,千萬不要傻傻的把懶叫照傳給他,這是詐騙。
: 又因為本島又號稱「詐騙之島」,
: 所以天知道來信者是不是是真的警察,還是假的「警察」,
: 如果是鄉民(或稱臭臭臭肥宅)惡意假冒「警察」的身分,
: 可能又涉及刑法第 158 條
: 第158條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 第339-4條 (加重詐欺)
: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 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布而犯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總整理,相關法條 憲法第 11 條、刑法 158、235、305、339-4 條
: 如提辣,收到警察的站內信要怎麼辦? 有沒有八卦啊?
人家搞不好不是真的在警局裡工作的警察
搞不好人家只是ptt上的看板警察而已啊
那也叫警察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