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燒警車害離婚 法籍男判無罪擬求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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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李男受訪及判決理由)
法籍男子李廣榮被控 3年前趁夜縱火,燒毀台北市警局松山派出所15
輛警用汽機車,定居花蓮的李男被送辦經法官裁定限制住居後,曾帶
妻小到總統府前舉牌喊冤,宣稱半夜騎腳踏車運動經過被誤認,一審
認定欠缺足夠證據,判李男無罪,檢方上訴高院後,二審今仍判他無
罪,可上訴。
高院二審維持李男無罪理由,主要仍為欠缺目擊證人,也沒有直接拍
攝到火場的監視錄影畫面,檢方起訴所憑的火災現場附近監視畫面、
過濾監視畫面所還原的李男行蹤,以及李男曾因竊案反告警員等證據
,都僅為間接證據。
二審合議庭認為,即使用「間接證據」判案,也須達「無合理可疑」
的「確信心證」,並遵守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李男行蹤雖可疑,但
不排除有其他歹徒在監視器死角縱火的可能,且李男當時所穿衣物確
無油氣反應,也沒被查獲盛裝汽油的容器,難以認定他就是縱火犯。
李男今帶 3名年幼子女出庭聆判後,受訪感謝法官的判決、肯定台灣
是民主國家,並對著鏡頭用手勢比「讚」。不過他也揚言要對警方提
告求償,宣稱他和妻子因本案離婚,他沒工作還須養小孩,至於賠償
金額「越多越好!」
判決指出,這起警車遭縱火案發生於2015年3月18日凌晨3時許,松山
派出所門前停車場內整排機車突然起火,消防隊員及時趕來撲滅,未
延燒波及一旁捷運車站,但15輛警用汽機車全毀或半毀。
警方連夜調閱周邊街道監視畫面,鎖定一名腳踏車騎士形跡可疑,不
斷循線追查,發現與台籍妻子結婚來台定居於花蓮、2013年因偷機車
被松山派出所警員查獲送辦的法籍男子李廣榮(43歲)涉嫌重大,同月
20日到花蓮逮人歸案。
李男不斷宣稱:「我沒有做不好的事,我是好人!」經檢方聲請羈押
,法官開庭調查後,僅裁定李男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李男隔 2天帶
著妻小到總統府前舉牌喊冤,不斷強調:「我待在台灣,我是好人,
我們都是好人!」
檢方指監視畫面顯示,李男在事發當天凌晨 1時許,從桃園駕廂型車
抵達北市濱江花市附近停放,改騎隨車攜帶的腳踏車,原本穿短袖上
衣、戴毛帽與口罩,接近松山派出所時換戴安全帽並穿雨衣,繞行派
出所2圈。
檢方指李男在火警發生後,騎腳踏車離開沿途丟棄安全帽、雨衣和口
罩,最後搭計程車去開自己的廂型車,再折返原地收回腳踏車,涉嫌
預謀縱火,目的是報復警員將他所犯竊案送辦,使他被判刑 5月定讞
,據此起訴李男涉犯縱火等罪嫌。
但現場監視器沒拍到起火點影像,無從確認縱火犯。李男辯稱半夜睡
不著,且準備遞狀聲請再審竊盜案,所以騎腳踏車到松山火車站附近
運動並尋覓放車地點,以便從花蓮搭車來台北出庭可代步,戴安全帽
為了安全、穿雨衣是想流汗減肥、戴口罩是因為空氣不好。
李男宣稱,回程時因安全帽和雨衣不堪使用,所以隨手扔在別人的腳
踏車置物籃裡。李男否認縱火,推稱可能警車老舊、內部線路走火所
致。
一審指鑑定確認警車遭縱火而非車內電線短路造成,且絕非抽菸者亂
扔菸蒂所致,而是使用明火引燃,但檢警搜得李男當時所穿衣物採樣
化驗,都無汽油反應,李男於事發時在現場附近的舉動雖然古怪,可
是欠缺足夠證據,判李男無罪。(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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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10:07
更新時間 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