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55555 (大仁)
2018-01-09 13:36:59※ 引述《floz (醉)》之銘言:
: 搞清楚,再來討論危不危險
: 蔣萬安主張的是
: 除規定勞工加班費可選擇加班費或補休外,
: 也明訂若換補休須依加班費比率更換,且若屆
: 期未休完,僱主要換回加班費。
: 就是要換成1.33或1.66倍補休
: 而且可以換回加班費
: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214/1259161/
:
這對月薪制的勞工相對有保障,
至少把加班換補休或加班費法制化,
給勞工資方雙方都有選擇權。
但這是對月薪制的勞工有利而已
對於「時薪制」勞工來說根本無效用,
時薪制有來上班才有錢,
不懂加班換補休的修法,
對於時薪制勞工有什麼實質效益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