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118 (Jarvis)》之銘言:
: ※ 引述《rejo (雷丘)》之銘言:
: 關鍵是,補休跟加班時數居然是1:1....幹你娘勒,你上班的工時並不是全部等價的耶
: 假如雇主在旺季的時候,每天叫你加班4小時,淡季再給你補放(事實上台灣很多企業就是這樣搞)
: 原本每天前兩小時加班價值1.33倍時薪,後兩小時價值1.66倍時薪,平均加班每小時價值1.5倍時薪
: 現在雇主用補休的方式,每工作兩天讓你補放一天。幹,補放的時候是放白天的朝8晚5這8小,這8小原本價值才1倍時薪耶
: 換句話說,雇主可以輕易用1.5倍時薪價值的時數來換你1倍時薪的時數
: 幹你娘,這次修法不是為了讓勞工多賺錢而不是focus在放假嗎?現在連賺錢都開大利資方的後門?
: : 我真的已經搞不懂DPP現在的想法是什麼了
: : 不久前說要修勞基法的原因之一是有勞工反映無法加班,領不到加班費
: : 一例一休後領到的錢反而更少,因此需要修法
: : 但是你看看現在修成什麼鳥德行
: : 就算勞工再怎麼加班,在能換補休的情況下
: : 勞工還是領不到加班費啊
: : 這法施行後,勞工要多久時間才會驚覺
: : 啊我這個月不是一直在加班,都加到54小時了
: : 怎麼薪水跟沒加班一模一樣!!
我比較好奇條文說依勞工意願
如果勞工沒有意願的話,資方又不想給加班費
最後會發生什麼事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