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far (瑪法)
2018-01-24 10:24:52身為潛水魯宅,難得看到可以回文的標題, 浮出來賺賺P幣好買樂透
其實如果換成台灣人也是有可能要賠這麼多的
根據1999年的蒙特婁公約,航空業者對於發生在國際航班上對乘客所造成的意外凡低於
100,000特別提款權(約台幣 420萬)的須無條件賠償(除非證明乘客有部分責任)。
這新聞比較意外的是雙方竟然沒有和解,反而鬧上法庭。雖然沒有看到判決
,不過應該是雙方對於精神賠償的金額喬不攏。
根據1929年的華沙公約,業者只要負責乘客身體受到損傷以及
因為身體受傷造成的心理受傷的責任,對於單純的心理受傷完全不需要負責。
在過去的歷史中各國法院也都遵守此一原則,直到2017年8月在美國的第六巡迴法院
的Doe v. Etihad Airways 案件中有新的解釋,
該法官將適用範圍擴大解釋只要有身體受傷,
即便乘客的心理創傷跟該身體傷勢完全無關,業者仍要賠償。
換句話說,在新的解釋方法之下,只要你有擦傷,
你就可以請求所有心靈創傷,不管是不是因擦傷造成
也就是說因為燙傷而擔心懷孕的風險也可以請求。
而台灣雖然不是公約締約國,但主要業者的契約上都有提到會遵守此公約
這就要看你請的律師夠不夠認真了
至於我們的立法院雖然真的很爛,但這筆帳真的不應該算到他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