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比較想知道的是如果是公司的工程師搞上老闆的小三
可不可以資遣或是解雇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資遣規定)
雇主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解僱規定)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
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
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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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解雇理由是
對於雇主 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讓老闆戴帽子算重大侮辱之行為?
故意損耗 雇主所有物品 ==>老闆的人不知道能不能算?
這一條可以成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