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同樣通過警察人員三等特考筆試,卻命運大不同。2011年之前,一般民眾通過警察人員三
等特考筆試,若無中央警察大學學歷,一律被警政署安排到警察專科學校受訓,然後分發
從「警正四階警員」幹起,無法升到「警正三階」,但若是警大畢業生,則從「警正四階
巡官」做起,以後可升到更高的「警正三階」,若表現好又佔到缺,還可升為「警監」甚
至當上警察局長,大法官認為這是差別待遇,今作出釋字第760號解釋,宣告《警察人員
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違憲,解釋公布起6個月內,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採取適當措施,
除去差別待遇。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表示,大法官指出,警政署等相關單位應安排林慶昌等聲請人到警大
完成必要訓練,除去差別待遇。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表示,警政署2011年改為實施「
雙軌制度」後,已經沒有此釋憲案差別待遇的疑慮。
這件釋憲案聲請人包括林慶昌等13人,他們於2002至2004年間通過警察人員考試三等特考
筆試,被警政署安排到警專受訓,期滿成績及格後,分發到各警察局當「警員」。他們認
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必須警察大學畢業或在警大受訓合格,才能當「巡官」,但
警大畢業生同樣是通過三等特考,卻一律派任巡官,造成派任職務及升遷不公平,他們曾
打行政訴訟希望被安排到警大受訓,但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因此聲請釋憲。
另有黃士峯等4人也是類似情況,不過他們2011年經內政部安排到警大受訓4個月合格後,
向內政部申請改分發為「巡官」遭拒,打行政訴訟也敗訴確定,因此也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相關規定沒有明定三等特考筆試通過後由哪個機構訓
練,而實務上警政署在2011年之前,將不是警大畢業的「一般生」一律安排到警專受訓,
造成這些人無法取得「警正三階」(含)以上職務,遭受系統性不利差別待遇,不符《憲法
》保障的平等權。(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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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80126/1286469/
註解:總覺得這個新聞標題跟我看釋字文的總結差很多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