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聽說彰化有法官下令當庭逮捕檢察官,消息一出轟動法界,
有人說連肥皂劇都沒想過可以這樣演,
而且法官是真的有下令,只是因為法警嚇到不敢實行,
所以最後並沒有真正執行逮捕,而只是函送。
法官怎麼可以下令當庭逮捕蒞庭檢察官呢?
又有人幫法官解說,現行犯是人人可逮捕。
可是,現行犯人人可逮捕,應該只是阻卻違法吧?
這又不是授權法官可以逮捕公訴檢察官的意思。
法警聽到法官這樣下令,不敢自作主張實行逮捕是在情理之中,
一般聽到這種從來沒發生過的事的確也都會嚇到。
假如用「現行犯人人可逮捕」這個理由,
那法官為什麼自己不把檢察官抓住呢?
就算坐的位子有高低差,不方便下去抓人,
由於法官已經諭知被告交保,被告已經是交保的狀態(?)
那按照這個說法,法官豈不是可以下令被告逮捕檢察官,
因為人人可逮捕,當然包括現場的任何人,
包括法官自己親手逮捕檢察官,
或是法官命令書記官去當庭逮捕檢察官都會變得有可能。
此例如果一開,那不就是任何人都可以當庭逮捕檢察官。
假如法官下令被告當庭逮捕檢察官,被告也聽法官的話真的執行逮捕,
這到底會發生什麼事真的不知道。
這個案子當中法官到底能不能親手當庭逮捕檢察官?
我覺得應該是不可以逮捕。是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