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律系生稱法官可抓「現行犯」檢座 法界:

作者: shrpai (胡思亂想)   2018-02-03 03:23:46
廢文
考了21年才考上律師,整天在那邊丟臉,之前還看你在罵吳庚不懂法律!
這輩子第一次聽到公然侮辱現行犯也要逮捕!
釋字第90號的理由書,現行犯的規定立意,是為了防止犯人逃亡、湮滅罪證,
到底有什麼理由"一定"要逮捕女檢?
公然侮辱這種鳥罪,逮捕女檢到底是要保全什麼證據?
整天玩文字遊戲,照潘欣榮這種廢邏輯,現行犯人人"得"逮捕,
但是逮捕也"得"上手銬腳鐐,法條也沒有說逮捕時"一定"不能上手銬腳鐐,
是不是以後跟鄉民筆戰,我都"得"把鄉民壓制在地上,"得"上手銬腳鐐押送到地檢署?
還在那邊亂跳針逮捕程序,都五十歲了還整天上網筆戰丟臉!
反正潘欣榮的廢邏輯永遠就是法官都沒有錯
甚至律師跟檢察官都不分也要替法官護航 真夠扯
補充: 剛剛看見潘欣榮又在耍白癡貼下面這個
被告在戒護途中,除所涉為重大危害治安之刑事案件或有事實足認其
有脫逃、自殺、暴行、被劫持、被襲擊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外,
戒護人員"得"不施用手銬。
但是規定也是"得",沒有規定"一定"不能上手銬!
潘欣榮一天不上網丟臉會死! 都五十歲了才年薪百萬也敢拿出來現!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安安您好
: 你北大法律系沒念畢業嗎?
: 怎麼連這最基本常識都沒有?
: 法條就規定的那麼清楚
: 現行犯不論何人均得逮捕之
: 哪還有還分重罪輕罪的啊?
: 況且,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行犯的逮補
: 分別其逮捕者為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或有偵查犯罪權限之人
: 分別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 有誰說一定要上手銬的啊
: 你連現行犯的逮捕程序都沒搞清楚
: 就別在那邊跳針了好嗎?
: 中華民國憲法
: 第 8 條
: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 刑事訴訟法
: 第 88 條
: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 第 92 條
: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 警察。
: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
: 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 ,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
: 送。
作者: formatted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8-02-03 03:24:00
法匠嘻嘻不要吵架了
作者: LeonardoChen (LeonardoChen)   2018-02-03 03:25:00
想說丟紙屑闖紅燈也能逮捕就太誇張了
作者: u0111259 (Meistersinger)   2018-02-03 07:28:00
吵這個太不值得了 息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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