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給賀!打給渣安!
本帥看最近左派當道 連賽車女郎都被搞到失業
於是 想起之前的台大聽障甲疑似跟別人無套性交
就上網查一下法官判了沒 看起來是還沒有 網路找不到
但 竟然讓本帥發現
另一個驚人的事實!
https://www.lawsnote.com/judgement/5a599aebbb10ae3a27a9dedf?t=777006853
字很多 本帥講重點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
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講白就是,有愛滋的人,進行有可能感染的行為時,要跟對方講啦
但其實是感染者,說自己不是感染者,也是OK的喔= =
為什麼呢? WHY?
好 本帥帶你們來看看是怎麼回事~
字很多嫌煩就跳過吧 反正本帥會講重點
伊雖然於87年間經
確診通報為愛滋病感染者,但伊都有固定在桃園醫院治療
,與告訴人交往後,告訴人曾經問伊是否有感染愛滋病毒
,伊當時認為伊體內病毒量檢測結果是沒有病毒了,所以
向告訴人說明並非感染者等語。復參以被告自103 年間起
於桃園醫院檢測病毒之結果均係檢測不出病毒量,有桃園
醫院函文可稽。被告雖為愛滋病感染者,惟實難據此認定
被告應就醫學上愛滋病毒量未檢出之意義知之甚詳,衡情
一般非醫療專業從業人員,就醫療院所檢測報告顯示病毒
量為「測量不到」之結果,進而自行認定體內應無病毒量
等情狀,亦與常情無悖,則被告辯稱其認為其體內沒有檢
出病毒量,認為自己已沒有HIV 病毒一情,尚非無據,而
被告既據醫院之檢測結果認為其體內已無病毒量、已非感
染者,則就被告是否確實「明知」自己為感染者一節,自
應再審酌卷內其餘證據資料加以認定,然遍查卷內證據資
料,尚無有何證據資料可證被告與聲人為性行為時,仍對
自己為愛滋病感染者知之甚稔,則聲請人陳稱被告明知自
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之為危險性行為等情,尚非無疑。
重點就是 感染者 說自己不是感染者 的依據是 體檢報告顯示測量不到
於是法官推斷 被告依常理認為自己沒有HIV是有根據的 於是說自己不是感染者屬合理
於是他就可以跟人無套性交啦
科科
結論:
HIV+ 有在規律服藥,並附上體檢報告顯示:測量不到的結果
就可以說自己是非感染者囉 \^3^/
好啦 本帥要問的卦是
這樣合理嗎@@ 會不會太酷了呢 太左膠了呢= =
#HIV+OK #性解放 #身體自主 #彩虹 #愛滋病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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